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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二○○七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2007-04-11 11:41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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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卫发〔2007〕64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

  二○○七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即将开始,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按照自治区卫生厅考务工作会议精神,二OO七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仍然坚持严格把握报考人员资格的审核标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请各地区认真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二OO七年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提交材料要求”(附件2)执行,坚决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从源头上杜绝考试中的弄虚作假现象。医学教育网(www.med66.com)收集整理。

  二、严格执行考务工作时间表

  二OO七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4月10日—4月25日实践技能考试时间7月1日—7月15日,综合笔试时间为9月22日—9月23日。为保证我市医考工作有序进行,我局根据自治区卫生厅的考务工作时间表制订了“包头考点2006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时间表”(附件3)及“各旗县区卫生局上报考生材料时间表”(附件4),请各辖区按照“时间表”要求安排好考生报名工作。

  医师资格考试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必经途径,是卫生技术人员准入的重要关口。直接关系到医师队伍的素质建设,关系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医学教育网(www.med66.com)收集整理。因此,要求我们各级考务人员务必对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给予高度重视,以确保今年的医考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

  2.“2006年医师资格考生报名提交材料要求”

  二○○七年四月四日

  附件1:

  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

  卫医发〔2006〕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指导各地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严格医师资格准入,不断提高医师素质,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进行了汇总,并对个别规定作了补充和修订,形成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二○○六年四月四日

  附件: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固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现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一、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

  二、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

  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承担检验医师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医学教育网(www.med66.com)收集整理。

  四、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五、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医士业务工作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教育网(www.med66.com)收集整理。

  六、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临床博士、硕士和七年制及以上的长学制毕业生,在学期间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的临床工作实践,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上述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未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不允许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八、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未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未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其中,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未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006年9月1日后入学,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本、专科学历的人员(七年制除外)以及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学历的人员,只能报考中医类别中医学专业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取得的医学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九、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或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五年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可以在取得学历的当年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在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后,可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十、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1998年6月26日前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及1998年6月26日后作为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需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6号令)第六、七条的规定,方可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

  经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可报名参加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出具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医学教育网(www.med66.com)收集整理。

  十一、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十二、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十三、在军队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作为地方考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

  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在编人员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可参照地方报考人员按规定在地方报考。

  十四、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

  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十六、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

  十七、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连续两次医学教育网(www.med66.com)收集整理。

  (两年)有效。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八、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十九、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二十一、在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过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对于其它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协助确认考生毕业学校和学历的,要予以积极配合。

  二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管理规定》(卫医发[2001]127号)和《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卫医发[2002]111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四月四日

  附件2:

  二OO七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提交材料要求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应将考生〈小二寸〉照片粘贴在规定位置);

  2.近期免冠正面半身同版彩照小二寸2张;

  3.考生毕业证原件;

  4.考生有效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原件;

  5.试用期满一年并经考核合格证明;

  6.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还须提交“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7.考生试用期所在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8.考生所在单位职工花名册(需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9.符合《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第六条者,应提供转正定级表原件与医士职称评审表和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连续工作考核合格证明。

  10.执业医师报名费:310元;执业助理医师报名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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