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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健康管理师第十六章重点整理(四)

2021-04-15 08:58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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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健康产业是备受关注的朝阳产业,国家政策优,发展前景好,想入行考健康管理师、中医健康管理师等证书的朋友们请尽快行动啦,越早考越有益处哦~~下面小编接着为大家分享文章:【基础知识】健康管理师第十六章重点整理(四),一起来看看吧!

健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知识

四、经营者的义务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2、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3、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4、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5、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6、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每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7、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使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8、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9、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10、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11、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1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13、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14、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15、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16、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7、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五、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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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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