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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管理师】天津人社局发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要求

2021-01-25 14:52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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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评估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很多朋友对此非常关注,为方便大家了解,医学教育网小编特意搜集整理了如下内容,欢迎查看!

天津1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部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精神,为规范我市准入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全面提升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要求,市人社局决定对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评估和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备案范围

评估和备案的范围为原行政许可批设职业包含准入类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以下简称“鉴定机构”)。

二、评估内容

(一)近三年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情况;

(二)职业技能操作考核场地、设施设备、检测仪器和理论知识考场设置情况;

(三)考评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四)规章制度建设以及执行情况;

(五)有关登记、鉴定材料等档案建设管理情况。

三、工作程序

评估和备案工作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自查阶段(2021年1月21日—1月29日)。各鉴定机构根据评估内容进行自查,并于1月29日(星期五)前将以下材料报市鉴定中心:

1.相关证照:事业单位法人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2.鉴定机构用于登记的验资报告;

3.消防、安全生产、疫情防疫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4.场地、设施设备所有权证明或3年以上使用权证明(同一场地设施等只允许一家机构备案);

5.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7.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备案表。

(二)检查评估阶段(2月1日—2月28日)。在鉴定机构自查工作的基础上,市鉴定中心组成评估专家组,通过资料审核、技术抽查、现场核验等方式开展检查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各鉴定机构要即行即改,并及时向市鉴定中心反馈整改结果,申请复核。评估结束后,市鉴定中心对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市人社局。

(三)备案阶段(3月31日前)。市人社局对评估合格的鉴定机构按程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鉴定机构完成备案后应与市鉴定中心签订《承接职业资格鉴定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质量评估工作,各鉴定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按时报送相关材料,对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未参加本次评估的鉴定机构,视为不再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如恢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需重新备案。

(二)评估工作要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认真查阅评估材料,公正开展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三)原行政许可批设的不含准入类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尽快办理注销手续。

联系方式: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83218261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联系电话:28230246

通讯地址: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2号楼3楼

电子邮箱:bzb@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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