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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2015-08-14 15:21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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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鄂卫发【2004】68号文《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和《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Ⅰ类学分项目和Ⅱ类学分项目。国家级和省级认可项目为Ⅰ类学分项目,市级认可项目为Ⅱ类学分项目。其形式为: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研讨班、提高班、培训班、专题讲习班等。

第二条项目分级及界定

(一)国家级项目(Ⅰ类)

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公布的项目和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省级项目(Ⅰ类)

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公布的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并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市级项目(Ⅱ类)

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公布的项目。

第三条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的学科专业:基础医学(基础机能和基础形态)、临床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病科和精神病科)、急诊学、口腔医学、影像医学、物理康复学、临床检验学、药学、护理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等。

以上临床学科均含中医各科。

第四条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条件

(一)国家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5、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项目负责人为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本专业学科带头人,授课人中有三分之一系国内外本专业知名资深且职称为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余三分之二授课人也为本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

(二)省级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国内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新进展;

3、省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科研成果推广和应用;

4、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5、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项目负责人为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学科带头人,授课人均为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有1—2名国内或省内本专业有影响、有成就的专家。

(三)市级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科研成果推广和应用;

2、国内、省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3、填补市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项目负责人为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学科带头人或本专业学会的负责人,授课人主要由本专业省内、市内颇有成就的主治医师职称以上人员担任,但其中三分之二授课人为本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

第五条项目申报表填写要求及申报时间: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市级项目均须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湖北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和《宜昌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国家级项目于每年8月底前将申报表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初评后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级项目于每年10月底前将申报表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初评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市级项目于每年11月底前将申报表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评审。

第六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湖北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管理。

第七条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应于项目结束后10天内,承办单位应将项目资料、执行情况汇报表、学员备案表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获准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项目拟定的时间、内容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不定期对各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第九条举办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合理费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宜昌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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