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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

2022-09-29 17:54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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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苏卫科教〔2007〕26号)及《关于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科教〔201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对象和目的

第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认可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项目。国家、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要求执行。经连云港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项目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连云港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作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机构设置在连云港市医学会办公室。

第四条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突出知识更新和实用技术的应用推广,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满足公众健康需求为目的。

第五条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向所属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县(区)负责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市卫健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以及市级医疗卫生学会、协会等各专业学会直接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六条 申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在市级项目申报系统里申报,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程序报送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在每年年初公布,当年内有效。

第七条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形式包括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专项培训班、科技成果推广、学术会议、专业学会经常性学术活动等。同时鼓励开展如国际学术交流、小组讨论、病案分析与讨论、现场演示等项目。

第三章 项目举办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按期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单位自管项目由各举办单位科教部门审核通过后举办。市级及其他类别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均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开办之前应向社会发布有关项目的主要内容、具体办班时间、地点等信息。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单位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选择参加。

第九条 举办市级项目的单位应提前一周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上进行申请,并将办班通知、项目举办备案表等材料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项目举办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人员签到表、培训课件、现场照片、试卷等材料一并报送到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当年未举办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视为自动取消。凡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的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举办国家级、省级项目的单位,按照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章 学分授予

第十二条 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性质、内容、学时授予学分。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由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指定社团在我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培训需要,由国家、省卫健委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含远程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和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各级人员学分要求

(一)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鼓励其参加国家级Ⅰ类学分项目学习。

(二)市、县(区)、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应不低于25学分。每年所获得的Ⅰ类学分可放宽至不低于5学分。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0学分,鼓励其参加Ⅰ类学分项目学习。

(四)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第十四条 学分授予的标准

(一)Ⅰ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最新规定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参加以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形式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认可者,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二级以上医院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讲座会、技术操作示范、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管项目,每次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由单位组织或经科室领导同意后,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应有明确的目标和学习计划。学习后写出综述并经认可,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学习由全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等形式的自学资料,经考核认可,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5.在有统一刊号(ISSN、CN)的期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期刊类别授予学分,并按作者排序第1至第3作者依次递减1学分:

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期刊(10—8学分);核心期刊(8—6学分);非核心期刊(6—3学分);内部刊物(3—1学分)。

6.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并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依次递减1学分:

国家级课题(10—6学分);省、部级课题(8—4学分);市、厅级课题(6—2学分)。

7.有统一书号(ISBN)的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和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授予1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9.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学分。

(三)经单位批准,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进修6个月以下者,经考核合格,每月授予Ⅰ类学分2学分、Ⅱ类学分3学分。

(四)执行援疆、援藏、援外医疗任务和卫生支农等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当地有关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工作满6个月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6个月以下者,每月授予Ⅰ类2学分、Ⅱ类3学分。

第五章 学分登记、验证和考核

第十五条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学分录入或刷卡上传至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用于连续记载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第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根据《关于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全面启用电子学分证书的通知》(全继委办发〔2020〕23号)要求,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从2021年1月1日起,各类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均统一采用电子学分证书。省级项目从2020年9月起实行电子学分证。市级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刷卡登记学分。参加各种形式继续医学教育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举办单位上传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记录的学分可以打印学分证明作为每年审验学分的凭证。

第十七条 在江苏省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在“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cmegsb.cma.org.cn)中打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在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cme.jsma.net.cn)中打印,作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登记的依据。通过单位自管项目刷卡的学分将交由各单位科教部门自行管理,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将采取抽查的形式监管。市级及其他类别的项目所申请的学分均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后生效。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每年对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情况、学分证明进行审核和登记,对纸质学分证书统一录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并将年度学分达标情况,作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县(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年终对辖区卫技人员进行验证。对当年需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进行复验。

第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2月15日前,县(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直医疗机构应将上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统计表》报送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

第二十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能按计划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混乱、乱授学分、乱发证书的单位,暂停或取消其申报和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鼓励各单位依法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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