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2008年12月29日我部公布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第六条第七款,以及2009年4月15日发布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3号)第四条第九款中,均要求申请者提供“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鉴于内地与香港制度及管理办法的差异,为做好两地的衔接工作,同时便于香港申请者及内地卫生行政部门具体操作实施,经与香港特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协商,香港申请者可以出具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律师公证的声明,作为“无刑事犯罪纪录的证明”(样本附后)。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关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的详情及公证人名单可登录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网站(www.caao.org.hk)查询。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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