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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医学教育网 > 继续医学教育 > 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 > 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政策动态

重庆市九龙坡区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2009-04-02 16:04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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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卫人[2001]18号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国家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以及重庆市卫生局、人事局《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继续医学教育组织管理

  (一)我区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本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提高全区广大卫技人员的素质,实现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制度化、管理规范化、手段现代化,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社会效益,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具有我区特色的继续医学教育组织管理体系和制度。

  (二)九龙坡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区卫生局、人事局的领导下,负责全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进修学校内)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继教活动。九龙坡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及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学科组,并动态聘请继教老师任教,本区中级以上卫技人员有带教的义务。

  (三)区内各医疗卫生单位(院、所、站、室)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接受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和指导,并负责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实施,从制度上予以保证。各单位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规定,服从所在单位安排,接受考核。

  (四)九龙坡区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社会办医机构卫技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由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既是广大卫生技术人员应享的权利,又是应尽的义务。区内各医疗卫生单位(院、所、站、室)中从事医疗、护理、医技、药学、教学、防疫、保健、计划生育技术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的各类卫技人员均为接受继教的对象。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和社会办医机构卫技人员为接受继教的对象。

  三、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意义

  通过继续医学教育,使卫生技术人员牢固树立接受终生性医学教育的观念,使他们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我区卫生事业的进步。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内容

  (一)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技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二)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进行岗位的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训练,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卫技人员业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形式

  为更新、拓宽、提高卫技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而参加的经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和专业技术教育项目,列为登记的内容。其学习形式包括: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专题讲习讨论会、案例分析讨论会、专家教学大查房、临床病理研讨会、技术操作示教、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科研,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为同行提供教学、编写文字教材、制作声像教材、师带徒等。

  继续医学教育应以短期培训和业余自学为主。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六、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一)市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市内各高等医药院校、三级甲等医院、中华医学会重庆分会,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继教基地。

  (二)九龙坡区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九龙坡区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面向全区开展市、区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区内医药学院校、二甲医院、区一院、区二院、区三院、区五院、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区妇保院、区防疫站、高新区人民医院(代管)、区卫生进修学校为我区认可的继教基地。

  七、继续医学教育申报程序

  (一)项目认可原则:

  九龙坡区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具备项目申报资格,可按照继教对象提出继教项目活动,经批准可登记一定的学分,未经批准的项目或超越本单位范围的项目不列入继教活动,不予登记学分。非继教基地的单位,也可申报项目,由区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根据需要情况批复项目活动,对参加人员予以登记学分,其自行开展的继教学习活动不列入登记范围,不予登记学分。

  (二)项目申报程序:

  1、市级项目:各医疗卫生单位上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按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的《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填写《重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交九龙坡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及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委员会批准公布后实施。

  2、区级项目: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在九龙坡区内开展继教项目活动,必须填写《九龙坡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一式两份,报九龙坡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及办公室批准公布后实施。

  (三)项目申报时间:

  1、市级项目:每年5月和11月申报。

  2、区级项目:原则上规定每年3月和11月为项目申报时间。3月申报项目原则上为本年度5—12月活动内容,11月份申报项目原则上为次年1—5月份活动。临时安排项目应提前一周申报或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补报。

  八、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认可的项目活动最低学分必须达到25学分,每5年为一个继教周期,在一个周期内学分不实行累计。按其活动性质,学分分为I类和II类学分两种。凡中级和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I类学分必须达到5—10学分,II类学分必须达到15—20学分以上;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I类学分必须达到3—5学分,II类学分必须达到20—22学分以上。

  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和社会办医机构卫技人员只完成II类学分25学分以上。

  (一)I类学分授予: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由授权单位组织的项目。

  3、市内重庆医科大学、第三军医大学、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和中华医学会重庆分会举办的已向市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II类学分授予:

  1、自学

  2、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主办或批准同意各继教基地举办的各种形式的项目活动。

  3、九龙坡区继教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主办或批准同意各继教基地和各单位的各种形式的项目活动。

  (三)学分计算方法:

  1、学术会议(含学术报告会、学术交流会、学术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学术论证会、研讨班、讲习班、学习班)。

  (1)国家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一般在1个月以内,凡参加者经考核合格,3学时授予I类学分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予I类学会2学分

  (2)参加1个月以上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1个月以内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或授权单位组织的项目和重庆市内各高等医药院校、三级甲等医院以上、中华医学会重庆市分会举办的项目,凡参加者经考核合格,6学时授予I类学分1学分。

  (3)参加1个月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或由授权单位组织的项目和重庆市内各高等医药院校、三级甲等医院以上、中华医学会重庆分会举办的项目,凡参加者经考核合格,12个学时授予I类学分1学分。主讲人每2学时授予I类学分1I学分上述(1)、(2)、(3)中每个项目所授I类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4)除上述以外的学术会议均授予II类学分。1个月以下,参加者每6学时记1学分,主讲人每2学时记1学分;1个月以上,参加者每12个学时记1学分,主讲人每4学时记1学分。

  2、交流论文:

  (1)I类学分:凡在省、直辖市及其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均授予I类学分。每篇论文按下列标准填记继教学分;大会宣读的论文,第一作者—第三作者,国际会议8—6学分、全国会议6—4学分、行政区级会议5—3学分、省或直辖市级会议4—2学分;大会书面交流和摘要登载的论文,第一作者—第三作者均按下一级会议最低标准授予继教学分;仅列题的论文,只对第一作者记1学分。

  (2)II类学分:凡在区、县级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均授予II类学分。每篇论文按下列标准填记继教学分;大会宣读的论文,第一作者记2学分、第二作者记1学分;大会书面交流的论文,第一作者记1学分。

  同一篇论文,在不同级别的学术会议上交流,只记一次最高学分,不重复填记学分。

  3、发表论文: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每篇的第一作者—第三作者按刊物级别填记继教学分。I类学分:国外刊物(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10—8学分;国家级刊物(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8—6学分;省级刊物6—4学分;II类学分:地刊物4—2学分;内部刊物按国家级、省(部、委)级和地级的同级别分别授予3—1学分。

  4、科研成果:获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每项成果奖的第一主研—第五主研人员按成果级别和奖级填记继教学分。I类学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20—16学分、二等奖15—11学分、三等奖11—7学分;四等奖9—5学分;省、部级奖一等奖12—8学分、二等奖10—6学分、三等奖8—4学分;II类学分:地级(含重庆市卫生局级)奖特等奖10—8学分、一等奖8—6学分、二等奖6—4学分、三等奖4—2学分。

  同一项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奖填记继教学分,不重复填记学分。

  5、出版著作:作为I类学分。出版医学著作1000字记1学分,平均授予全部著作者。

  6、发表医学译文:作为II类学分。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平均授予所有译文者。

  7、进修学习:作为II类学分。凡到区级或区级以上单位进修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由接受单位1个月授予5学分,但多次进修学习最多不超过25学分。除乡村医生外,其余单位卫技人员到中心卫生院及其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进修,一律不作为继续医学教育和专业技术教育活动。

  8、观看录像片或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电视讲座: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或委托有关部属高等医药院校制作的“四新”知识录像片,经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购置并公布其标准的作为I类学分,但必须由九龙坡区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统一组织观看。经九龙坡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由各单位自行购置的继教录像片,并由单位统一组织观看的,作为II类学分。其学分标准由九龙坡区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审核公布。凡不属上列情况,不作为项目活动,不登记学分。

  9、考察调研报告:作为II类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执笔人记全分,参与讨论人员减半记分。

  10、继教基地单位内项目活动:作为II类学分。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4学时)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主持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3—0.5学分,不足4学时依次递减,参加者全年这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会,列入项目活动的专家大查房,每次(1学时—2学时)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可授予0.1—0.2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这类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11、制作文字、声像教材:作为II类学分。录像教材A(讲授实录型)、B(讲授与资料编辑型)、C(形象素材编辑型)三类,成品放映时间每10分钟的长度,分别授予1、2、3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编写教材(或讲义)等,每1000字授予1学分,第一作者记全分,第二作者减半记分。

  12、中医跟师学习:作为II类学分。指组织明确安排具有初级和初级以上卫生技术职务跟师学习的中医人员,指导教师系高、中级技术职务或有特殊专长的名老中医。3个月以上至6个月以内,指导教师记25学分,跟师学习人员记15学分;6个月以上至1年以内,指导教师记40学分,跟师学习人员记25学分。

  13、自学:作为II类学分。

  (1)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自学教材编写和组织统一自学考试,并公布其考试成绩和折算学分标准。

  (2)九龙坡区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受其委托或自行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或专业技术教育考试,按规定确定学分标准。

  (3)继教基地单位自学项目,应选定出自学计划,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经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公布后执行。专业综述文章,每2000字授予1学分;读书笔记每篇授予0.3学分。全年这类学分不超过5学分。

  14、其他项目:作为II类学分。上述诸项中未包括的其他项目,经市、区认定属于继续医学教育或专业技术教育活动内容的,根据实际学习情况公布核记学分。

  九、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

  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统一使用重庆市人事局印制、九龙坡区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盖章编号的《继续教育证书》和《继续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证书》和《登记卡》)。

  (一)登记内容:学习形式、学时(或天数)、时间、学习地点、学习内容及科目(包括科研成果、学术论文、著作、音像教材、幻灯片等)、考核成绩、签证单位(包括单位名称和登记人员姓名)、备注。

  (二)《证书》和《登记卡》的使用与管理:《证书》和《登记卡》均由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或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乡村医生《证书》和《登记卡》由所在镇卫生院集中统一管理;个体开业医生社会办医机构卫技人员的《证书》和《登记卡》由九龙坡区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等参加活动时,在本单位或管理部门领取《证书》,活动结束后交回本单位或管理部门保存。本单位或管理部门将《证书》上登记情况如实填写在本人《登记卡》上,《登记卡》存入本人业务档案。要求每半年核对一次,做到《证书》与《登记卡》内容完全相符。

  (三)《证书》填写要求:

  1、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等,参加经市、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或专业技术教育项目活动,由主办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人员按规定要求登记继教学分。不属于主办单位的人员无权登记学分。

  2、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等,发表的论文、译文、出版的著作、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制作的文字和音像资料以及参加区外学术会议而主办单位未登记学分者,由本人出具出版物、成果登记(获奖)证书、文字教材、录音录像磁带、会议通知、学术论文证书等原件原物或其他证明材料。九龙坡区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和列为继教基地的厂矿职工医院等,由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人员查验属实后,填写在本人《证书》上;镇卫生院交本片区人民医院继教专(兼)职人员审查后,填写在本人《证书》上;其他部门卫生所、医务室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等交九龙坡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查实后,填写在本人《证书》上;乡村医生交所在地建制镇卫生院查验属实后,填写在本人《证书》上。

  3、《证书》规定的“学习内容及科目”栏,必须填写上准确的学术会议名称、或学术论文题目(注明作者顺序)、或科研成果名称(注明主研人员顺序)、或著作书名及字数、或文字教材书目及字数、或音像磁带片名及题目、或幻灯题材目张数、或自学考试项目等;在“学习地点”栏内,必须完整写上学术会议主办或承办单位、或发表论文的杂志名称、或科研成果奖授予单位名称、或著作出版单位名称、或文字教材印刷单位名称、或音像磁带及幻灯片制作单位名称、或组织自考单位名称等;在“签证单位”栏内,除工整写上登记单位名称和登记人员姓名外,还应盖上继教学分章:“备注”栏内注明学分类别(I类或II类);其他栏目也应按要求完整填写。

  十、继续医学教育实行验证制度

  (一)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验证制度,每年对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实行集中统一考核验审。

  (二)考核验审工作由九龙坡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每年11月15日至20日为考核验审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完成项目及学分时间。各单位须提前作好准备,凡属验审年度内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含新分人员、调进人员、外出进修学习人员)均应接受验审。由个人将《证书》交所在单位或管理部门,再由所在单位或管理部门集中统一上交九龙坡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接受考核验审。过时不补验。

  (三)验审结果分为三种:

  1、合格:本人年度总学分达25学分以上,且1类学分又达到规定标准者为合格。

  2、不合格:本人年度总学分未达到规定标准者为不合格。凡无特殊情况,不接受考核验审或无《证书》者,均视为当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和专业技术教育考核不合格

  3、不列为登记对象:(1)离职脱产在各类高、中等医药院校参加学历或专业证书教育一年以上者,从进校之年起至毕(结)业之年止;(2)当年度新分配工作的医药院校大、中专毕业生;(3)二甲及其以上医院已明确为临床住院医师培养的人员。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四)经考核验审,继续医学教育结果合格人员除在本人《证书》验审页内完整记载外,同时由九龙坡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继续医学教育和专业技术教育年度学分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该《合格证书》存入个人业务考核档案;对考核验审不合格人员,将在个人《证书》验审页内完整记载,对不列为登记人员(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该《证明书》存入个人业务考核档案。《合格证书》和《证明书》均作为个人有关申报材料的原始依据,其效律相同。

  十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奖惩制度

  (一)作为单位领导政绩考核的必备内容。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列入各单位目标管理和行政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对法人代表政绩考核和年终考核述职的必备内容。

  凡当年度所在单位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达不到总卫技人数的95%以上,接受继续医学教育考核验审人员达不到参加人数的95%以上,完成最低规定学分人数达不到参加人员数的85%以上,其单位年终目标管理考核不能评为一等奖。由九龙坡区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出具证明。

  (二)作为申报晋升卫生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凡提出申报晋升高一级卫生技术职务(资格)者,申报材料中必须具备上一年或前几年的每年度《合格证书》原件(列入登记对象者必须具备《证明书》原件)。

  (三)作为个人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据。各单位应把每个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列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与其他工作一并考核。凡无特殊原因而未按规定完成继续医学教育任务者,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也不能参加部门、单位当年度先进个人评选。

  (四)作为医生、护士再注册登记的条件。凡参加再注册登记的人员,必须出具上一年度《合格证书》或《证明书》。否则,取消其再注册资格。

  (五)作为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和社会办医机构卫技人员继续执业资格的考核条件之一。乡村医生、个体业医生和社会办医机构卫技人员必须参加专业技术教育活动,凡无特殊情况而未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教育任务者,将会同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确定是否具备继续执业资格,对不具备执业资格者,取消其乡村医生或个体医生资格。

  (六)作为续聘或评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卫生技术人员凡不服从继续医学教育周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学习,无故不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或专业技术教育活动,在聘期内只要有一年度未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和专业技术教育任务,下一聘期内不再续聘所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理晋升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七)作为奖励的依据。对重视继续医学教育和专业技术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将授予“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对每年度继续医学教育或专业技术教育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应给予奖励,并具备优先评聘高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在选拔学科带头人后备人才时予以优先,在评选部门或单位优秀(先进)个人时予以优先。

  十二、经费管理

  (一)经费筹集渠道:1、九龙坡区卫生局每年从卫生事业费中安排适当经费,逐步建立起继续医学教育和专业技术教育基金;2、九龙坡区区内医疗卫生单位每年投入的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不得少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3、向个人合理收取一定的学习费用;4、争取企业联办继续医学教育投资或接受个人、社会团体、企业、有关单位的捐赠资助;5、根据继教有关规定,按每人每年25学分规定,初级卫技人员以每学分4元计,每人每年收取100元;中高级卫技人员以每学分5元计,每人每年收取125元,由单位按各级卫技人员实有人数,在每年3月底前到卫生局继续教育办公室缴纳继教经费。

  (二)经费管理办法:为便于继续医学教育和专业技术教育工作的开展和有利于该项工作的财务监督管理,该项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财务管理使用九龙坡区决算中心区卫生进修学校帐号。

  十三、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从2001年起执行,原九龙坡区卫生局《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卫生系统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九卫人[1995]1号)停止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九龙坡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由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局、人事局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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