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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实施意见(细则)

2008-09-16 19:04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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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学分管理办法不同点

2002年印发的
学分分为二类
二类学分之间不可以相互取代
2007年印发的
学分分为二类
I类学分可以取代Ⅱ 类学分,反之不能取代。
2002、2004年印发的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在每一任职周期须取得国家级继续教育学分10学分/任职周期。
地市级:Ⅰ类学分须达5分/年。
县级及部门外二级:Ⅰ类学分10分/任职周期。
乡镇、社区及部门外一级:全科医学继续教育60学时(10学分)/任职周期。
2007年印发的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变。
地市级:Ⅰ类学分须达8分/年。
县级及部门外二级:Ⅰ类学分5分/年。
乡镇、社区及部门外一级:不变。
2002、2004年印发的
Ⅰ类学分管理范围
局限于被国际刊物收录及一级学会主办的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局限于国家科技部、省部级科研项目、科技进步奖。
2007年印发的
论文、科研立项归入Ⅱ类学分。
2002、2004年印发的
考核
每年须提供25学分,可累积计算。验证方式各地不同。
2007年印发的
每年须达到25分,不再累积计算。
2002年印发的
通讯继续教育范围与对象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护师(士)”职称人员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卫技人员
地市级除医院以外的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
厂矿、企事业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
2002年后扩大到自愿参加学习的乡村医生
2007年印发的
通讯继续教育范围与对象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初级卫技人员
乡镇、社区、民营、个体在职卫技人员
各级“护师(士)”
乡医自愿参加
2002年印发的
通讯继教授分标准
医技类 12分
护理类 18分
省继教办组织的学术讲座Ⅰ类学分5分/年
2007年印发的
通讯继教授分标准
全部为每年
不超过12分
省继教办组织的学术讲座Ⅰ类学分3分/年
2002年印发的
学分授予标准
国家级项目不超过25学分/项; 省级项目不超过12 学分/项。
2007年印发的
学分授予标准
国家级项目不超过10学分/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2学分/项);
省级项目不超过10学分/项;
全国学术会议类不超过 8学分/项;
省级学术会议类不超过3学分/项。
2002年印发的
初级人员继教学时数要求:42学时
经批准出国、进修:8个月以上按完成全年学分数,Ⅰ、Ⅱ类学分地市比例30%:70%
人事部门为主验证或两部门合验
2007年印发的
初级人员继教学时数要求:72学时
6个月以上按完成全年学分数,Ⅰ、Ⅱ类学分比例均为50%
先由卫生部门初审,再送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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