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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2010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的通知

2010-08-17 16:13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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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0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认定及审核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开展情况,现将今年的学分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时间

  2010年9月16日开始,(具体安排见附件1)。本年度认可的有效学分证书及相关资料时间为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

  二、审核对象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含护师)。

  三、审核内容

  以上审核对象在本年度参加各级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证书及相关资料原件,包括:出国考察报告、进修(含出国培训)、发表医学译文,单位组织在市继教委办公室备案的学术活动(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临床病理讨论),科研立项、发表论文、出版医学著作、自学(成人学历教育)、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和批准的推广项目等,单位组织的多科室案例讨论、大查房,今后不再进行学分登记。

  四、符合学分登记、认可的证书及相关标准:

  (一)学分证书必须具备“一证双章”,即证书必须盖有主办单位公章和同级别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章,缺一无效。

  (二)社会团体组织(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及所属的学术团体举办国家级和省级Ⅰ类项目,必须是经过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公布的项目,学分证书上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学习小时数、授予学分数及举办单位名称等必须与卫生部网站公布的完全相同。并经举办地省级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盖有省级以上继续教育委员会印章方可认可。

  (三)参加远程教育获得的学分,需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学分证书或有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学员姓名、学员所在单位、通过考核的时间、考核结果、应授学分,其年度总学分Ⅰ类学分不限,Ⅱ类学分不得超过5学分。

  (四)每年度传染病防治知识学习不低于3学分。

  (五)对于发表在不同级别期刊的同一论文或科研立项,按照最高级别统计,不重复计算和登记。

  (六)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如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教育),必须是卫生部或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推广项目(包括远程教育等)。

  (七)凡参加自学成人教育必须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期末科目成绩证明或成绩单并盖有该院校红印章。

  (八)凡到上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满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者视完成全年学分,不满6个月按月计算学分。

  五、不符合学分登记、认可的证书:

  (一)学分证书只有主办或协办单位印章的;

  (二)学分证书主办单位及主管部门是同一单位的;

  (三)学分证书同一单位印章大小不同,有明显造假痕迹的;

  (四)学分证书小时与学分不相符的;

  (五)学分证书只有学习题目而没小时、学分或者只有小时、学分没具体题目、编号及与公布的项目或备案项目核对不相符合的;

  (六)学分证书没有填写或涂改姓名、小时、学分的;

  (七)学分证书上不是同一笔体的。

  六、审核标准

  根据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下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级以上(含护师)卫生技术人

  员每年应完成的总学分不低于25学分。

  1.三级医院: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为10学分,Ⅱ类学分为15学分,共计25学分;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6-8学分,Ⅱ类学分为17-19学分,共计25学分。

  2.市级医院(不含三级医院)和卫生机构及市管厂矿二级医疗机构: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为8学分,Ⅱ类学分为17学分,共计25学分;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4-6学分,Ⅱ类学分为19-21学分,共计25学分。

  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中级以上(含护师)卫生技术人员每五年内须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10学分。

  (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级以上(含护师)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的总学分不低于20学分。

  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为6学分,Ⅱ类学分14学分,共计20学分;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不低于2-4学分,Ⅱ类学分为16-18学分,共计20学分。

  (三)乡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以上(含护师)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的总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休产假者每年应完成12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七、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

  国家、省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或者国家、省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国家级项目每3小时授予1学分,省级项目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学分。

  (二)II类学分

  1.郑州市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或者备案的项目。市级项目每8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高不得超过5学分。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刊物级别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余类推)

  国外刊物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  9  8学分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  5  4学分

  省级刊物 5  4  3学分

  4.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学分

  5.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6.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以上2-8项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

  9.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满6个月者按每月5学分(II类)计算。

  10.凡参加成人教育、自考及在职研究生学习,凭所在学校出具盖有红印章的期末科目考试成绩证明或成绩单,按合格成绩(满60分)每科5学分,此类学分全年最高不得超过20学分。

  八、审核程序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实行两级审核制。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辖区、本单位学分的初审登记,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终审认定。

  (一)初审及登记:卫生人员将参加继续教育项目和活动获得的学分证书及与学分审核相关的材料如:论文、科研立项、相关文件资料等原件送交本单位主管科室审查。主管审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学分登记、审核的有关规定,逐人逐个审核学分证书及各种相关材料原件,对符合规定及要求的学分证书,指派专人负责填写在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上。要求填写字体清楚工整,按时间顺序排列,科研、论文须填写本人排序名次。I类、II类学分分别合计,并汇总填写总小时及总学分,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对所管辖的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进行复查、审核,加盖继续教育委员会或卫生行管部门印章,并统计上报本辖区各单位学分审核情况。

  (二)终审认定:各单位按照审核时间表按时报送相关材料,郑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市直及县(市)区复审所辖单位初审登记基础上进行终审认定。对于因本人提供材料不及时等原因没能参加本年度学分审核者,今年不再补审。

  九、要求

  1.各县区卫生局必须将所管辖的各级各类特别是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及厂矿企业医院摸清底数,如实填表,不得漏报单位。

  2.按要求填写本文件附件2,于2010年9月15日前报送郑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华山路188号三楼306或307房,电话67173768)。

  3.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市管二级厂矿企事业医院要切实落实国家、省继续医学教育激励和制约机制,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纳入单位绩效管理考核之中,将继续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执业再注册必备条件之一。

  附件:1.2010年度医疗卫生单位继续教育学分审核时间安排

  2.2010年度医疗卫生单位继续教育对象登记表

  3.2010年度医疗卫生单位继续教育学分审核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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