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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工作的通知

2009-02-10 14:58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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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有关厅(局),各民营医院:

  一、根据云南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下发〈云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验证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将2008年度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学分验证对象:已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学分验证时限: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所获取的学分。过去因特殊情况未能验证人员,可以补验06和07年度学分,06年度以前学分将不予补验。

  三、分值要求:每人每年必须获得25个学分,验证标准按《2003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标准》要求。

  四、学分验证程序:各单位审核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度所修学分,填写在《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度学分登记表》上,并汇总填入《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汇总表》,经各县、州(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后,将初审合格人员材料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省卫生厅科教处、中医处)复验。要求各州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辖区初验合格人员数据采用(Excel格式)进行整理,并于2009年4月5日之前将整理后数据电子版分别发送至科教处邮箱(邮箱地址:cdczhangyong@126.com)和中医管理局邮箱(邮箱地址:ynwstzyc@sohu.com)。

  验证合格者,统一发给《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合格证》,作为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

  五、学分验证材料:《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度学分登记表》、所获学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分证书需提供原件,已发表文章和出版物、获奖证书、接受进修单位的证明等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州、市卫生局公章)、《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汇总表》,本通知可到云南省卫生厅网站(www.pbh.yn.gov.cn)下载。

  六、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昆医附一院、附二院、附三院,云南省中医医院,大理学院附院,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省妇幼保健院,云南中医中药研究所,云南省医学信息所,玉溪市人民医院,大理州及昆明市部分单位采用学分卡管理系统验证,原始材料不上报,由单位保存,我厅按一定比例抽查,合格率要求95%以上,不达标者将重新验证。

  七、参加万名医师支援农村项目医务人员,凭单位证明可获得当年学分验证合格证,如存在跨年度情况,只算为一年。

  八、本次学分验证工作施行中、西医分开验证,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学分验证工作由我厅中医管理局负责,在各州市由卫生局中医管理部门负责。学分验证材料请各州市卫生局汇总后,于2009年4月5日之前分别报送至云南省科教管理协会(地址:昆明市高新开发区高新苑(高新人才公寓)6栋401室,联系电话:0871-8329226),和卫生厅中医管理局(地址:昆明市关上中路85号政通大厦510室,联系电话:0871-7195138)。本次学分验证材料由各州、市卫生局或厅直单位统一报送,不接受个人验证材料。

  九、学分合格证预计将于5月中旬下发,请有关单位在收到合格证后及时核对相关信息,对验证工作中出现的疑问,请于2009年6月20日之前反馈我厅科教处(联系电话:0871-7195167)和中医管理局(联系电话:0871-7195139),6月30日所有验证工作全部结束,之后将不再受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关学分验证的相关事宜。

二○○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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