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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试行)

2007-05-26 09:48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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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和《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为加强全省继续医学教育,规范学分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的印制与发放。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由贵州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登记证》是全省卫生系统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职称晋升、年终考核、岗位聘任与执业注册的重要依据与凭证,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人手一册,并进行严格的管理。《登记证》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省各医疗卫生单位发放,《登记证》必须加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证件专用章,方可有效。

  二、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印制与发放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分Ⅰ类、Ⅱ类(以下简称《Ⅰ类学分证书》或《Ⅱ类学分证书》),由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Ⅰ类学分证书》发放:由举办已批准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活动项目单位在举办前一周将项目举办通知一式二份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举办后应及时将项目举办的有关材料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核实后填写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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