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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预防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2008-07-03 10:17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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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适应跨世纪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我会继续医学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积极推广普及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性医学教育其目的是培养复合人才骨干队伍建设,使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扩大知识面,提高专业人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更好地服务社会。

第二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

  第三条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备案项目两类;学会项目设I类学分、II类学分两类。不设备案项目。

  第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学会所属各分会、(专业委员会)系列杂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防医学会、其他单位不予以受理。

  第五条申报项目的单位必须就申报表中申办项目的名称、办班

  时间、教学对象、任课教师、人数、内容和形式、考核和拟报学分、项目负责人等逐一填写清楚,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公章后于9月10日前报中华预防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部。

  第六条申报的项目必须经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初评委员会初评

  通过,方可报卫生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学会项目报卫生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经卫生部审批或准项目,由学会下发文件、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布。

  第七条经卫生部批准项目可连续举办两年,次年应申请备案一次。备案项目必须在第一年培训班结束一月内,向学会继续教育部报以下材料;备案项目表、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文字或声像教材、试题、项目日程表、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学员名册。(各一式两份)

  经卫生部批准后为第二年的继续教育项目。

  第八条为了保证项目质量与实施,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中华预防医学会会员;专业对口、具备正、副高级职称以上资格,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学术带头人;项目负责人要对项目的实施负全则。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凡申请单位举办的各种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领域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一律归中华预防医学会继续教育部管理。

  第十条严格遵照项目申报书中的各项条款,不得随意更改项目负责人、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如需要更改,在项目举办前一个月向学会继续教育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之内需报学会继续教育部下列材料: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学员名册。以便统一汇总、审核、备案、存档。

  第十二条举办项目的单位要建立继续教育考核评估制度,各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与评估机制和考核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考核与评估,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

  第十三条学会每年九月组织有关专家对当年已执行的项目进行考评,并对下一年新申请项目进行初评,对项目执行好的单位进行表扬。

  第四章学分授予和证书发放

  第十四条学分授予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中华预防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不得违规。

  第十五条举办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预防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管理规定》,根据项目要求发放国家极和学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会的学分证书,加盖中华预防医学会继续教育部的公章方可有效。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和企业赞助等形式,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列入单位财政预算;经费管理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卫生技术人员要承担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费用。

  第十七条为了保证办班质量,可按规定合理收费,应贯彻短而精的原则,每期培训时间一周左右为宜,收费标准原则上为每名学员每天100元。如在学习中安排试验、实习、参观等活动,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八条项目的经费开支本着以会养会的原则,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办公费:通讯、文具纸张、打字印刷等;学员伙食补助费,各种租费、交通费、教师讲课费、讲义资料印刷费、(包括编辑加工、打字、校对、印刷等)工作人员劳务费、参观、实习、试验等专款专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华预防医学会继续教育部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即日起生效执行,原管理办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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