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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禁止宣传疗效。
2.禁止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
3.广告上须附有明显统一的天蓝色保健食品标志,其中报刊印刷品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其直径不得小于1厘米。
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抽检后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将暂停其在辖区内发布广告,经原抽检部门或其上级部门再次抽查合格后,方可继续发布。
5.印刷品广告必须要以工商部门审批内容发布,不得擅自修改、增加广告内容必须注明印刷品审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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