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根据省卫生厅部署,现就全市开展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以下简称再注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村医生再注册工作的具体安排
1、再注册的对象:全市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和省卫生厅有关要求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满5年,在本市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且拟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
2、下列情况不得进行再注册:
(1)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护士。
(2)凡未参加乡村医生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均不得再注册。
(3)不得将乡村医生注册到已撤销或应该撤销的村级卫生机构执业。
(4)对于乡村医生本人不按照要求提出申请的,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后视为自动放弃执业资格。以后再次申请到村卫生室执业应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3、时间安排: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在2010年元月底前完成宣传动员;3月15日前完成再注册所有材料的收集、审核、汇总等工作;3月底前要将《全省再注册乡村医生基本情况备案表》按照要求上报市卫生局农卫科(传真:2118631,邮箱:nwk@ws.fy.cn)备案。
4、再注册要按照省卫生厅卫农秘[2009]93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条件进行。
二、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切实做好乡村医生再注册工作。对乡村医生的再注册,是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依法对乡村医生进行执业注册,是规范乡村医生的从业管理和落实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任务的重要手段。要将再注册工作作为推动我市农村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落实。
(二)广泛宣传,落实责任,确保再注册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再注册工作涉及到每一位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卫生局要严格把握政策,明确责任,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将有关政策通知到每一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并保存相关书面材料以便备查。由乡村医生自己造成的失误,责任自行承担;对于卫生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的失误,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相关单位或责任人承担责任。
再注册工作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各地不得以乡村医生再注册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责任,严禁违章办事和违法办事,严禁向乡村医生勒索卡要。要公开办事程序,公布举报、查询方式,认真接待群众的查询,积极听取群众意见,对于群众举报和上访,要认真处理,限期给予答复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公布于众。
(三)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加强对村级卫生机构及从业人员清理整顿。再注册要与乡村医生的竞聘情况密切联系,各地要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村卫生室人员配置条件和标准的要求,公开竞聘、择优录用乡村医生;要与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相结合,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四)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抓住当前开展的农村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机遇,全面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强机构设置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规范诊疗行为。对于申请执业注册的人数过多的村卫生室,通过公开竞聘、采取择优录取等方式控制执业人数。
(五)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要站在依法行政的高度来认识和做好乡村医生再注册工作,要安排专人对注册申请表等再注册所有材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核,坚持“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严防弄虚作假。严格对照再注册条件进行审批,严禁违法办理。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