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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区卫生局关于实施北辰区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06-24 19:03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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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区卫生局拟定的《北辰区乡村医生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北辰区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农村卫生组织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基础,乡村医生肩负着维护农村居民健康的重任,随着农村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我区农村卫生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乡村医生队伍的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加强我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使农民得到便捷、安全、廉价的医疗卫生服务,在认真贯彻执行《天津市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乡村医生是指具有市卫生局颁发的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并在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内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基础医疗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 在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内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基础医疗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乡村医生的管理

  区卫生局主管全区乡村医生工作,并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乡村医生注册登记和年度校验审批,以及监督执法工作。

  各镇农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委员会主管本镇乡村医生工作,根据各镇卫生资源情况合理布局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乡村医生聘任、考核工作。

  卫生院负责乡村医生日常管理、组织培训,配合镇、村共同完成乡村医生聘任、考核工作。乡村医生要接受区、镇、卫生院、村的管理,完成交办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第四条 乡村医生实行资格考试制度。

  乡村医生资格考试由市卫生局参照执业助理医师水平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本办法颁发之日前已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可以在本办法颁发之日起五年内参加乡村医生资格考试。

  乡村医生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乡村医生资格,由市卫生局颁发乡村医生资格证书。五年内未取得资格不得继续从事乡村医生执业活动。

  第六条 鼓励具有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具有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向区卫生局申请认定乡村医资格,各镇一体化管理委员会根据本镇和村卫生需求的实际情况,做出初步认定。区卫生局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市卫生局颁发乡村医生资格证书。

  已取得乡村医生资格的人员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 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度。

  根据《北辰区卫生局关于实施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的安排意见》,对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应聘乡村医生由本人申请,村委会推荐,卫生院考核,经镇政府同意后报区卫生局备案,由卫生院颁发聘书。

  第八条 乡村医生执业登记注册制度。

  根据《天津市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乡村医生执业实行登记注册制度。

  登记注册条件:

  (一)首先取得天津市卫生局颁发的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在《天津市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颁布之前已取得市卫生局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可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五年内参加乡村医生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乡村医生资格,由市卫生局颁发乡村医生资格证书,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全国统一的职业医师考试。

  (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必须受本镇卫生院聘任并取得聘书。

  (三)区卫生机根据各镇聘任乡村医生的聘书和乡村医生资格证书,予以登记注册。

  乡村医生登记注册后可在注册的卫生所(社区服务站)内执业,乡村医生只能只册一个执业地点,变更执业地点的要向区卫生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乡村医生不得跨区、镇执业。

  第九条 区卫生局每年对登记注册的乡村医生进行校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校验或暂缓校验,责令限期改正,规定限期内仍不改正的,吊销乡村医生证书。

  (一)不参加市、区卫生局组织的年度培训者;

  (二)不参加年度业务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

  (三)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其它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登记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三)依据本办法被收回乡村医生证书的,自收回乡村医生证书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四)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的。因有一技之长或特殊需要,经市卫生局批准最多可以延长五年;

  (五)市、区卫生局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所在地村委会和所在镇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区卫生局,由区卫生局注销注册登记,收回乡村医生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四)年度校验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规定限期内仍不改正的。

  (五)市、区卫生局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镇卫生管理机构组织领导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业区域内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健康教育等卫生保健服务工作;

  (二)参与执业区域内传染病、慢性病和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

  (三)承担执业区域内居民一般常见病的初步诊治和社区康复服务;

  (四)参与执业区域内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服务和管理;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及时准确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如实填写、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并做好资料保管工作;

  (六)乡村医生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依法从业。严格执行区和镇的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的管理规定,认真做到“五统一”。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增强服务意识,为当地农村居民提供安全、便捷和廉价的预防保健和基础医疗卫生服务。

  (七)区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 乡村医生必须遵守下列执业规则:

  (一)对限于技术条件和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及时转诊;

  (二)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三)不得出具医学证明文件,不得进行或者与他人合作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四)执业活动不得超出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范围;

  (五)处方用药和医疗器械的使用不得超出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限定的范围。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发射性药品以及未经批准使用的其它药品、消毒剂和医疗器械。

  (六)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在执业中发生医疗事故,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九)严格执行一体化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 区卫生局应当建立乡村医生管理档案,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执业质量、服务质量和工作情况等进行考核。监督和考核结果作为每年重新登记注册的依据,乡村医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重新登记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承担预防保健和不接受或不完成区、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疗,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造成医疗事故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剂、医疗器械或者擅自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市卫生行政部门限定范围之外的药品、医疗器械;

  (六)违反本规定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七)隐瞒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规定报告;

  (八)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文件,或者伪造卫生统计信息资料;

  (九)利用职责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没有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十二)利用职责之便,搞封建迷信活动,牟取暴利;

  (十三)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医疗广告宣传;

  (十四)超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

  (十五)不执行国家收费标准,滥收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必须按规定接受培训,区卫生局根据天津市卫生局乡村医生培训计划,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对乡村医生进行多种形式培训,为乡村医生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各镇卫生院组织好本镇乡村医生培训工作,并根据本镇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专项培训。

  对乡村医生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分两个方面进行,一是理论考核:根据市、区卫生局制定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每年进行1-2次专业理论知识考试。二是根据乡村医生工作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医疗质量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卫生局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尽职尽责,成绩突出的;

  (二)长期在条件艰苦地区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努力工作,关心、爱护患者,事迹突出的;

  (三)卫生局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的,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未取得乡村医生资格或者未经登记注册以乡村医生名义执业行医和其它在农村从事非法行医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辰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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