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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8-12-12 20:02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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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由市卫生局、财政局制定的《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南平市卫生局、南平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调动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积极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所建设原则

  (一)因地制宜,填补空白

  全市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卫生所,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一名乡村医生;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可因地制宜,采取由临近村卫生所乡村医生联办、乡镇卫生院巡诊等形式,解决乡村医生空白村农民就医和公共卫生信息传递等问题。

  (二)集体举办,政府扶持

  应坚持集体举办、政府扶持、社会资助等多方筹资方式,加强村卫生所的基本设施设备建设,村民委员会应无偿提供医疗业务用房。在2005年省级对空白村卫生所建设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经费,加强村卫生所建设,特别是新出现的边远山区空白村卫生所建设。

  (三)明确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职责

  村卫生所是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任务,为当地农村居民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乡村医生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农办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农村“五大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6〕6号)要求履行职责。

  (四)坚持村卫生所非营利性质,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

  按照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精神,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减免村卫生所有关税费。有关执法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既要加强对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的管理,也要根据乡村医生的特点,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巩固和健全乡村医生队伍,防止出现重复培训、检查。禁止假借培训、体检、抽检验证、订阅报刊杂志等形式,巧立名目向乡村医生乱收费和行政执法中的乱罚款行为,切实减轻乡村医生负担。

  二、乡村医生津贴对象与范围

  (一)津贴对象: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国家规定公共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津贴范围: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可配置1~3名乡村医生。以县为单位平均每个行政村按2名乡村医生(其中1名必须是负责妇幼保健工作人员)核定津贴补助。各地应遵循重点扶持、兼顾一般的原则,向人口稀少的边远山区卫生所倾斜,提高津贴补助水平。

  三、乡村医生津贴标准与经费筹集

  (一)津贴标准。对享受津贴补助的乡村医生实行定额补助,从2008年1月开始,乡村医生政府津贴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不低于100元。对于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的津贴补助水平可适当提高。

  (二)经费筹集。省级财政采取分类补助的形式,享受省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县(市),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补助。延平区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00元的标准补助,市、区财政原补助标准不变(市补延平区20元/人、月,区承担40元/人、月),乡村医生津贴标准提高后,扣除省补助和市、区原补助标准部分,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5:5.5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享受政府津贴乡村医生的确认与考核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公开择优的办法,选择基础条件好,技术水平高,医德医风佳,农民群众就医方便,能够胜任当地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作为津贴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女乡村医生,享受津贴的乡村医生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并报南平市卫生局备案。

  (二)城关和乡镇所在地的村卫生所以及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确认负责当地公共卫生工作的其他乡村医生、执业助理或执业医师原则上不享受政府津贴。

  (三)空白村卫生所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可以由邻近的村卫生所或乡镇卫生院承担,承担者同样享受乡村医生津贴补助。

  (四)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的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与乡村医生签订《乡村医生公共卫生工作责任书》,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每年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履行职责情况、村民的评价和建议以及培训考核情况等。

  (五)享受津贴的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津贴补助。(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个人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者;(2)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乡镇卫生院管理,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平时检查考核未达标且未在规定时限内达到整改要求者;(3)变更注册到不属于乡村医生津贴补助范围的卫生所执业者;(4)擅自变更执业地点者;(5)中止执业活动,或不承担公共卫生工作者。

  (六)没有享受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也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五、津贴发放办法

  乡村医生津贴补助按季度发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资金专户,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将本季度津贴划入乡村医生的个人银行账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委托乡镇卫生院以现金发放乡村医生津贴。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给乡村医生发放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津贴,是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此项目列入日常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从组织、资金、措施上予以保证,并根据当地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提高乡村医生的津贴标准。要不断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统筹协调,实行责任制管理。各县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经费,将乡村医生津贴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加强管理,规范运作。要做到专人负责管理,津贴补助合理,发放公正公开,资料档案齐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要建立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专账核算制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严禁贪污、拖欠、克扣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杜绝徇私舞弊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预算安排不到位或拨付不及时的,当地政府要及时督查落实。经办乡村医生补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清正廉洁,无正当理由不得对符合享受津贴待遇的对象拒不确认,或者无故拖延确认时间;也不得擅自批准扩大享受津贴待遇的范围。

  附件:享受津贴补助的乡村医生主要职责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享受津贴补助的乡村医生主要职责

  一、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服务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

  二、宣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村委会制定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计划;协助村委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小康村”、“文明村”、“卫生村”的建设。

  三、开展健康教育,宣传计生卫生防病知识,促进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

  四、实施或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执行传染病报告和防控,参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劳动卫生和学校卫生等工作。

  五、承担妇幼保健工作,及早发现孕妇,动员孕妇或追踪高危孕妇到乡(镇)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前检查与住院分娩;做好产后访视和母乳喂养随访,指导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六、进行一般常见病初级诊治与转诊工作,积极提供上门巡诊服务;指导残疾人康复;鼓励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服务。

  七、协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

  八、负责有关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填报。

  九、做好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下达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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