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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细则

2009-02-18 21:26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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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工作,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我省辖区内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第四条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对全省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省卫生厅、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的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第八条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考核时间和内容

  第九条对执业注册满2年的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考核时间一般在本考核年度的12月开始,至次年2月底前完成,3月底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乡村医生考核表》或《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考核结果录入辽宁省乡村医生管理系统,经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统一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条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个人述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业务水平测试,学习培训情况考核,职业道德评议。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以下五项考核内容,有一项评定为不合格的,即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个人述职

  乡村医生个人述职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日常工作、业务水平、学习培训四方面内容,各方面内容叙述完整可定为该项合格,否则定为不合格。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乡村医生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该项考核是否合格由考核委员会按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乡村医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做出综合评定。

  (三)业务水平测试

  业务水平测试包括乡村医生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应用医疗卫生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该项考核是否合格由考核委员会根据业务水平测试结果做出评定。

  (四)学习培训情况考核

  学习培训情况考核是指对乡村医生参加卫生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培训情况考核。乡村医生至少保证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考核周期内接受且完成培训,可视为该项合格,否则定为不合格。

  (五)职业道德评议

  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考核委员会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及满意度评价情况,做出合格与不合格的评定。村民满意度随机调查人数不低于30人,满意率低于50%的评定为不合格。村民投诉事项经调查属实且后果严重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乡村医生,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考核相关事宜。

  (二)乡村医生在规定时间内向考核小组(或考核委员会)提交个人述职书面材料,条件允许的县(市)可以组织现场个人述职。考核小组(或考核委员会)应当按本细则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医生进行业务考评(不包括业务水平测试)和职业道德评定。评定工作完成后,考核小组(或考核委员会)要在《乡村医生考核表》(附件2)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试日前30日将《乡村医生考核表》一式两份报考核委员会。

  (三)考核委员会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审,然后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组织乡村医生参加业务水平测试,并在《乡村医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试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的考核或考试;

  2、对医学文书书写能力的考核或考试;

  (四)考核委员会综合各项考核结果,对乡村医生做出考核评定结果,在《乡村医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在考核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评定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评定结果签署意见,并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考核委员会;

  (六)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暂缓考核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并经最终鉴定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五)代替他人参加乡村医生考核考试或由他人代替参加乡村医生考核考试的;

  (六)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手段索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

  (七)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与执业范围无关、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参与违法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八)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九)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违反《条例》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医学 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五章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原注册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省卫生厅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将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考核表》和《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由卫生部制定统一样式。

  《乡村医生考核结果通知书》由省卫生厅制定统一样式。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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