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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关于做好全市首次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2008-03-20 16:20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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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

  为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首次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卫医秘[2008]33号)文件精神,按照《宣城市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工作方案(试行)》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市首次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成立医师定期考核领导组织,按照宣城市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要求,周密布置,加强协调;及时提供考核周期内医师的奖惩情况,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各考核机构要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具体考核程序和考核方法,科学组织实施,并为接受考核医师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组织对医师定期考核相关文件的学习,按照规定及时完成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考核机构的联系和协调,按时报送考核相关资料。

  二、考核对象

  至2007年12月31日,在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注册满2年(即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考核类别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等4各类别。

  三、具体考核时间安排

  3月28日前,(1)各地成立医师考核领导小组,各考核机构成立考核委员会;(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完成我市首次医师定期考核布置工作,组织本级注册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启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3)各县市区卫生局将领导小组名单和辖区内考核机构的考核专家委员会名单报市卫生局医政科备案;宣城地区人民医院、宣城市人民医院、宣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宣城市妇幼保健所将考核专家委员会名单报市卫生局医政科;(4)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各考核单位同时将本地、本单位医师考核工作联系人员名单、电话、传真号码和邮箱名报市卫生局医政科。

  4月15日前,(1)卫生行政部门要通知辖区内各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各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将本年度接受考核医师名单汇总送交相应的考核机构。(2)各考核机构将业务水平测评时间安排和考试范围、大纲,通知至委托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所在机构负责将业务水平考试的相关安排通知本机构应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4月30日前,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完成对本机构接受考核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填写相关材料,报送相应的考核机构。

  1.简易程序

  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1份)和《医师定期考核表》(2份)、《医师行为记录表》(1份)、《医师定期考核档案》(2份)医师基本信息;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上述表格上签署意见后,填写《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一并报相应的考核机构审核。

  2.一般程序

  先由医师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2份)和《医师行为记录表》(1份)、《医师定期考核档案》(2份)医师基本信息;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上述表格上签署评定意见后,填写《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一并报相应的考核机构复核。

  5月20日前,各考核机构完成对简易程序考核人员材料审核和一般程序考核人员的业务测试。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连同Excel电子版)报送至市卫生局医政科。同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连同Excel电子版)和《医师定期考核表》、《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各一份,反馈至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

  5月30前,(1)医师所在单位负责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并将被考核医师《医师执业证书》上报至相应的医师注册卫生行政部门。(2)各县市区卫生局将本次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上报至市卫生局医政科。

  6月30前,(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完成考核结果记录。《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内统一加盖“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2)各考核机构要按《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填表及归档说明对所考核的医师建立医师档案;(3)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各考核机构将本次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总结报市卫生局医政科。

  四、考核其他事项

  (一)本次医师考核工作按照《宣城市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工作方案(试行)》确定的内容、方式和程序进行。本次医师考核业务水平测评由各考核单位根据《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确定。

  (二)为保证医师考核档案的规范统一,考核所需表格及相关材料均用A4纸印制或复印。

  (三)在卫生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启用后,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

  (四)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机构以及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间要加强协作,对考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努力协调解决,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五)市卫生局医政科联系电话:3024002、传真:2114120、邮箱:xcyzk@163.com。

宣城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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