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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科大学学籍毕业管理

2015-05-18 11:19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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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科大学学籍管理-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必须修完规定的课程学分后,方能申请进行毕业实习。

第三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在学校规定在校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考核及格并修满规定的总学分数,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但未能取得辅修专业证书者,辅修课程学分可计入学生公共选修课的总学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在校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办理离校手续。结业后可于下一学年内按学校规定办理考试手续,如在结业后一年内考试合格取得所缺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如果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可授予学士学位。对合格后换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修读辅修专业者,因辅修专业课程没有完成,不允许延长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生应当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对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以上内容由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仅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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