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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健委发布乡村医生注册管理试行办法

2020-10-16 11:10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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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健委发布乡村医生注册管理试行办法,具体的内容医学教育网编辑为大家整理总结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加强对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意见》(国卫基层发〔2020〕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医生执业须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登记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应的农村预防、保健、一般医疗服务活动。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执业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乡村医生执业期间的行医规范、职业道德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第四条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理论、技能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可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允许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可免试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五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由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具备执业注册要求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再注册。未经再注册,不得执业。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八条乡村医生再注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医规范、职业道德考核合格;

(二)完成年度培训,考试合格。

第九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如发生损坏,持证人应当及时将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部门,并办理换领。

第十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需要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在办妥手续后15天内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依法、廉政、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并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汇总有关资料。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可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被注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统一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印制。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6月14日印发的《广东省卫生厅乡村医生注册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乡村医生再注册执业申请审核表

3.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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