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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漳州高新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2020-12-23 16:03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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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印发了《漳州高新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漳高办〔2020〕79号),为推进该方案的贯彻落实,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医疗卫生网络建设,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升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63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6〕170号)等文件精神,参照龙政办〔2017〕217号、靖政综〔2018〕242号、漳芗政办〔2017〕195号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本实施方案。

二、保障对象

(一)具备福建省乡村医生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中职及以上层次医学类专业毕业学历,并经卫健行政部门注册,在我区村卫生所(室)在岗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历史以来长期在我区村卫生所(室)工作,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岗或退岗的乡村医生。退岗的乡村医生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卫健部门曾按规定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或历史档案资料。

三、保障内容

本实施方案保障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乡村医生退岗养老生活补助,退岗或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乡村医生,且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区财政按月发放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未满十五年的,根据发放标准按每少服务一年递减10%给予发放;未满五年的(含五年)不予发放。符合返聘条件,且继续在岗服务的乡村医生,每年可按实际服务年限重新确定养老生活补助标准。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标准先按原属地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发放。另一方面是原有已参加国有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转为乡村医生,已领取或将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养老生活补助。

四、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须知

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在每年9月底前先自行按原属地标准缴费:龙海缴费档次达3200元以上,南靖达1500元以上,芗城达3000元以上,凭相关参保缴费凭证,区财政每人每年按原属地标准分别给予补助3200元、1500元、1500元。缴费档次低于原属地缴费标准档次,区财政不予补助。

五、乡村医生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须知

符合男性未满六十周岁,女性城镇户籍未满五十周岁、农村户籍未满五十五周岁的乡村医生,由所在镇(办)卫生院统一组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按原渠道身份继续参保。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照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参保登记、原属地缴费基数,自行缴费,凭相关参保缴费凭证,区财政每人每年按原属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8%的12倍予以参保补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延长缴费期至满十五年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也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乡村医生,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费用自行承担。

解读机构:漳州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解读人:蔡韶澍

联系电话:0596-6620032

来源:漳州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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