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山区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全文: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8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黄政办〔202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对象
自2020年1月1日起,全区一体化在岗乡村医生(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执业护士,以下简称在岗乡村医生),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可以自愿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申报登记
由各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所辖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行摸底初审申报工作,区卫健委负责复审确认。在岗乡村医生须提交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书面参保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放弃参保的在岗乡村医生须签具书面放弃参保承诺书。
三、缴费规定
(一)以各乡镇卫生院为单位,自收到在岗乡村医生申请的次月起,按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其中,2020年1月1日在岗乡村医生,在2020年7月30日前提交申请的,从2020年1月起申报缴费。
(二)在岗乡村医生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乡镇卫生院代扣代缴。符合缴纳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单位缴费部分,由各乡镇卫生院据实测算年度资金需求,报区卫健委纳入各乡镇卫生院部门年度预算。
(三)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我省公布的上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确定每月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规定
(一)在岗乡村医生因以下原因退出的,其所在乡镇卫生院不再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因工作失职被吊销执业资格的;
2.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离职的;
3.受到刑事处罚的;
4.经考核责令退出的;
5.其他不符合参保规定的情形。
(二)在岗乡村医生同时任村干部,并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按原参保方式参保;若上述人员退出村干部队伍,仍符合本实施意见参保条件的,纳入在岗乡村医生参保范围。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退休后,不得再享受到龄退出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遗属补助、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待遇。
(四)参保乡村医生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不足15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职责和事项
(一)区卫健委负责做好全区在岗乡村医生参保摸底和核实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费财政补助资金保障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变更、转移接续、缴费基数核定、征缴计划传送、退休审批、待遇发放及退管服务工作;各乡镇卫生院负责做好辖区内在岗乡村医生材料审核、参保申报、社保变更、资金归集和缴纳工作。
(二)本实施意见从颁布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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