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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东深圳市医师执业注册(办事指南)2018年版

2018-11-28 14:58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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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师协会公布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办事指南)2018年版公布,小编为大家整理具体的公告内容:

一、办理对象

对取得医师资格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非港澳台及外籍人员进行执业注册。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二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6年8月25日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注册。

四、办理条件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首次执业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本人签名原件1份);

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不含申请审核表另需原件2张);

3.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书或聘用合同或拟聘用证明等材料(原件1份);

http://www.szsmda.org.cn/Download/Download.aspx?file=1079A1DF7A0F44A293B1BA2B26EEBC8D

5.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广东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拟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二级以上专科医院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1份);

6.非申请人本人办理注册事项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双方签字及手印原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二)变更执业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本人签名原件1份);

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不含申请审核表另需原件2张);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变更执业地点的,还应提交变更后拟执业的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书或聘用合同或拟聘用证明(原件1份);

http://www.szsmda.org.cn/Download/Download.aspx?file=1079A1DF7A0F44A293B1BA2B26EEBC8D

6.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时,申请人除提交上述1-6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原执业助理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7.变更执业范围的,还应提交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跨类别变更专业的,还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后,还应提交由国家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由市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非申请人本人办理注册事项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双方签字及手印原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关于印发《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卫[2015]86号第三十三条。

(三)“无效状态或被注销后”重新执业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本人签名原件1份);

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不含申请审核表另需原件2张);

3.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书或聘用合同或拟聘用证明等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http://www.szsmda.org.cn/Download/Download.aspx?file=1079A1DF7A0F44A293B1BA2B26EEBC8D

5.需交回《医师执业证书》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备案通知单(原件1份);

6.《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供广东省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经6个月培训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原件1份);

7.非申请人本人办理注册事项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八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四)“调离备案”(可参考附件1.),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出具的“关于本机构内的不在册医师情况”的详细说明(a.每位被备案医师系统内打印单独一份说明;b.或集体一份说明;a/b两者其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2.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内已操作完成“注册备案”的医师信息名单,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五)“注销”(可参考附件1.),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个人或其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关于注销医师执业注册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2.关于符合注销注册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写与原件相符);

3.申请人身份证(身份证正反面都需提供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写与原件相符);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无原件需写明原因);

5.非申请人本人办理注册事项的,须提交个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写与原件相符);

6.以上申请材料第3-4项无法提供的,单位需另书面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补办《医师执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发申请审核表》(本人签名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4.医师个人或其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关于《医师执业证书》原件遗失的书面说明(原件1份);

5.非申请人本人办理注册事项的,须提交个人或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若《医师执业证书》破损的,除上述1-4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依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医师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上述表格可在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http://gd.cndocsys.cn/)内直接下载。《医师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深圳市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发申请审核表》可到深圳市医师协会官网(http://www.szysxh.cn/)上免费下载。

七、受理及决定机关

本事项办理部门为深圳市医师协会。

依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三条。

八、窗口办理信息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01号深圳科技大厦二楼大厅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单位名称:医师协会综合服务窗口(注册)

交通指引:地铁:乘坐1号线至科学馆站A出口、乘坐2号线至燕南站B出口

公交:①华联大厦(机场1线、机场330线、机场大巴330路主线)②市总工会(4路、8路、12路、75路、202路、393路、b622路环线、m383路、n17路)③兴华宾馆东(3路、113路、203路、m133路、m191路、n3路、n4路)④爱华市场(14路、29路、62路、377路、m370路)⑤新城市广场(23路、214路、m112路)⑥兴华宾馆西(104路、204路、215路、223路、m192路、高快巴士20路)⑦市委(101路、103路、m106路、m133路)⑧荔园小学(25路、65路、67路、80路、219路、305路)

综合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55-25855178、82373624.

九、注册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十、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依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十一、注册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师执业证书》,无期限规定。

依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十二、法律效力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依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三条。

十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四、注册年审或年检

无。

深圳医师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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