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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

2014-10-21 11:51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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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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