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复习正在进行,医学教育网整理了“法规精华知识: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法律责任”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考生顺利备考。
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法律责任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章
第一百一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一章
第一百四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收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上就是医学教育网关于“法规精华知识: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法律责任”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更多资讯尽在医学教育网!
相关推荐:

学员讨论(0)















扫一扫立即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