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经营许可执业药师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食药监办函〔2015〕55号
2015-05-27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一些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反映,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无法注册执业药师,在提供有关药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也无法提供执业药师注册证书。为统一药品经营许可执业药师申报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提交药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涉及执业药师的,需提供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聘用文件,无需提供执业药师注册证书。
二、药品经营企业在提交换发、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及申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关申请材料时,涉及执业药师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注册在本企业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书。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严格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加强执业药师在职在岗及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制度能够得到贯彻落实。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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