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国家药监局发布通知称,为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其中,涉及到一些违反规定的行为,严重的会构成犯罪,62万执业药师们要注意!
药监局修订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其政策解读、变动分析,如下:
根据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消息,截至2021年5月底,全国执业药师累计在有效期内注册人数为622602人,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人数为4.4人。
《办法》明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执业药师注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执业单位、执业药师和实施继续教育的机构应当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如违反相关要求,则按《办法》进行处罚。以下八点,所有注册执业药师都要注意。
1、执业药师每年应参加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每3个学时为1学分,每年累计不少于3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承担继续教育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当将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学分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2、执业药师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药师注册证》,不得买卖、租借和涂改。如发生损坏,当事人应当及时持损坏证书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如发生遗失,当事人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3、伪造《执业药师注册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执业药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执业药师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执业药师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执业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6、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7、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符合《执业药师注册证》情形的;执业药师注册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执业药师受刑事处罚的;其他违反执业药师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
以上8条涉及执业药师注册的规定,最严重的的会构成犯罪。大家千万要注意!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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