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执业 药师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单位,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执业药师未按 本办法规定进行执业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 期改正。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八条第 二款规定,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 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 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 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记入 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执业药师注 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对于挂靠行为, 由发 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 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根据《执业 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 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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