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不予注册的情形”有变化!详情如下,请考生查看!
新政策详情:“第八条【不予注册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
(三)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相应业务工作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原政策:“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其中还有很多执业药师注册相关变化!医学教育网小编将持续进行更新!请考生持续关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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