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众多的两大省宣布,实行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执业药师可统一注册在零售连锁总部,连锁店则不用注册执业药师了。
而且,其中一省还明确,开展“互联网+药事服务”的连锁企业,其门店也不用配执业药师了,只需2名药学技术人员进行处方复核和药事服务即可。
两省宣布,执业药师可统一注册在总部
12月20日四川省药监局发布了《关于支持药品流通企业创新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明确,允许企业按照国家局要求开展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在连锁门店履职的执业药师,可统一注册在零售连锁总部,企业应建立执业药师管理档案,《执业药师注册证》与连锁总部任职文件应保持一致。
无独有偶,12月16日河南省药监局发布的《关于开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互联网+药事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也提出了类似的措施。
该《指导意见》在人员配备方面也明确,允许直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店执业药师注册到连锁总部,综合调配各门店现场执业的执业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和药事服务活动。
按照以上要求,这也表示,四川、河南两省的连锁企业,不用每家门店都注册执业药师了,可直接由总部统一注册管理。
连锁店,也不用配执业药师了
值得注意的是,四川省对于门店执业药师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临时不在岗时,《实施意见》还指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执业药师可利用信息系统开展远程药学服务,并建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以及处方扫描、视频、传输等设备,实现执业药师与消费者有效沟通。
而河南省则有区别,河南省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明确的远程药事配备要求及条件。
其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10家门店为基数应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如经营中药饮片,其中1名须为执业中药师;每增加15家门店增配1名执业药师;增加门店经营中药饮片的,执业中药师配备数量同上。
其二、连锁门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且至少须配备2名药学技术人员,进行处方复核和药事服务,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备1名中药学技术人员。
其三、连锁总部负责互联网+药事服务的执业药师不得少于3人,具体人数参照第1款。总部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互联网+药事服务执业药师。
按照以上要求,这也表示,河南省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药事,其门店无需配备执业药师了,只需配备2名药学技术人员即可。
采取远程药事,应设专门场所
除此之外,河南省的《指导意见》在设施设备方面也有要求,须满足以下四点:
第一,连锁总部应该设立专门场所作为互联网+药事服务中心(工作室),应根据执业药师在岗人数,配备计算机、视频设备、人脸(或指纹)识别设备。
第二,企业的互联网+药事服务软件系统必须与企业业务系统相关联,做到先审核后销售,未经执业药师确认的,系统应及时提示门店禁止销售该处方药,并能拒绝调配和打印销售凭证;互联网+药事服务管理软件中应包含执业药师在岗考勤、互联网+药事服务、调配核发以及处方保存等功能,并能自动记录处方审核相关工作记录,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连锁企业总部互联网+药事服务中心(工作室)计算机系统要实现与所有门店联网,互联网+事服务中心(工作室)和门店网络能确保连接顺畅,网络传输容量和速度满足门店管理端口设备的正常运转以及互联网审方、图像、数据上传等功能的正常实施。
第四、实施互联网+药事服务的门店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明示牌,告知顾客“本店为执业药师互联网+药事服务药店”,提供互联网+药事服务执业药师注册证和相关说明。配置与总部互联网+药事服务系统相匹配的计算机、处方扫描或抓拍设备、传输设备等,门店计算机应配置安装与总部配套的互联网+药事服务管理软件的管理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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