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根据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令第25号)、《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 人〔2019〕12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 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及《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 药监人〔2024〕3号)的有关精神,现将2026年度湖南省执业药 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和内容
执业药师每年应参加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共计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从业药师可自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一)公需科目学时学分和内容
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每学时时长45分钟。
学习内容:涵盖执业药师应当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 职业道德和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具体包括:
1. 法律法规涵盖法律及其历史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公共领域的法律法规等;
2. 理论政策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涵盖党的二十大精神、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理论和建设,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等;
3. 职业道德涵盖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职业道德准则和职业素养等;
4. 技术信息涵盖计算机与人工智能技术、互联网+等应用知识。
(二)专业科目学时学分和内容
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每学时时长40分钟。
学习内容:包括从事药事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专业领域新理 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等。具体包括:
1. 新时代药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药物合理使用的技术规范;
3. 常见病症的诊疗指南与应用;
4. 处方调剂、药物治疗管理与公众健康管理;
5. 与执业相关的多学科知识与进展;
6. 国内外药学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
7. 药事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知识。
二、继续教育学习操作方式
(一)专业科目学习操作方式
1.2026 年 3 月6日—2026年8月31日,用谷歌浏览器搜索 “湖南省药师教育管理平台”,点击“教育培训”,自行选择培训方式(报名请用手机验证码登录),自行选择课程表进行专业科目学习。
2. 完成学习和课程评分的7个工作日后,通过微信搜索“湖 南省药师考核”小程序,参加专业科目考核(60周岁以上药师可免考)。
3. 考核合格的,在湖南省药师教育管理平台查询并打印专业科目学时卡。
(二)公需科目学习操作方式2026 年3月6日—2026年8月31日,报名专业科目网授培训的学员,免费在专业科目学习的网站进行公需科目学习,完成 随堂考核和课程评分后,湖南省药师教育管理平台自动生成公需科目学时卡,报名面授学习的学员,由面授施教机构组织学习公需科目,笔试合格学员的数据统一上传到湖南省药师教育管理平 台自动生成公需科目学时卡。省局不定期对各施教机构的教学管 理情况进行抽查。
三、相关政策
(一)经省局审核认定后可取得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的情形
1.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以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
2. 承担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执业药师类研究课题,或者承担相关科研基金项目;
3. 公开发表执业药师类学术论文,公开出版执业药师类学术著作、译著等;
4. 担任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举办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宣讲、巡讲,以及 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活动授课(报告)人;
5. 参加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评比、竞赛类活动等; 6. 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活动。
(二)执业药师在参与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期间, 视同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执业药师在参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工作期间提供药品管理与药学服务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符合要求的,可视同参加继续教育。
(三)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者顺延至以后年度。 执业药师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
四、其他事项
(一)实施要求各施教机构务必秉承服务社会、服务药师的初心,加强教学管理,着力打造优质精品课程,不断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和水平。 加强行业自律,确保在招生、培训和考核全过程不出现违纪违规 的现象,共同维护我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良性发展。
(二)注册衔接执业药师注册需提交的资料,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执行。湖南省药师教育管理平台向行政审批平台提供学时 数据查询通道。
(三)考核评价 运用市场化机制对各施教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对各施教机构 办学条件、教学管理和培训考核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实行优胜劣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书面告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施教机构如整改不到位且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施教资格。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咨询和监督电话:0731-8863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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