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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卫生的水源卫生防护

2016-10-25 09:24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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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卫生的水源卫生防护:

为了保证水源不受污染,对水源要严格规定防护地带。以地面水为集中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规定在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在其中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应设明显的防护范围标志。取水点上游1000米到下游100米的水域内,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在上游1000米以外排放污水时,应符合当地废水排放标准和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在沿河岸边的防护带内,禁止堆放废渣,设立有毒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害物品的码头;禁止使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灌溉农田和使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禁止从事放牧业等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在供生活饮用水的水库和湖泊,应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列入卫生防护带。受潮汐影响的河流也要确定其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防护范围,由有关部门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水厂生产区范围的、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应明确划定界限,周围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并设立明显的标志。生产区外围不小于10米以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在上述界限范围内,应充分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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