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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2005-11-22 00:00 吉林职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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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人联字[2005]98号

  各市州人事局、卫生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23号)精神,2006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5月27日、28日举行,现将有关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省中直驻长春市单位考生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2种报名方式。各市州采取现场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

  1.省中直驻长单位考生网上报名时间:2005年11月18日至20日,现场确认时间:11月23日至27日。

  2.现场报名时间:2005年11月23日至12月2日(省直报名点周六、周日不休息)。

  (二)报名地点

  驻长省、中直单位报名工作由省职考办负责,统一到省人事厅办公大楼南侧50米富锦路邮局(建设街2766号,建设广场原省戏校对过)大厅报名;各市州报名工作由当地职考部门负责,报名地点自行确定。驻其他市州省、中直单位按属地原则到当地人事职考部门指定的地点报名。

  (三)报名办法

  报名工作由报考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统一组织。报考人员须由本人填写《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见附件1,可按附件式样复印,也可到报名点领取,或从省职考办网站下载,省职考办网址:www.jlzkb.com,经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统一到人事职考部门报名。非公有制单位按人事档案关系,由人才市场或本单位统一组织报名。

  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确认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的《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贴在申报表背面;

  2.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原件;

  3.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报考专业代码在024至086之间的考生);

  5.近期6个月以内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6.上年度的考生可凭原准考证直接报名参加原级别、原专业的考试(仍需填写报名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现场报名的人员或报名单位填涂《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报考人员和所在部门、单位要反复核对涂卡信息,确保无误。如涂卡信息不准确,其后果自负。

  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未取得国家资格证书的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认真填写上年度档案号,否则成绩无效。

  (四)网上报名

  驻长省、中直单位的考生网上报名具体步骤如下:

  1.登陆省职考办网站:www.jlzkb.com;

  2.点击网上报名栏目;

  3.由考生在网上填表并认真核对报考信息;

  4.填表提交完成后,由考生自行下载并打印《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粘贴照片,单位审核加盖公章;

  5.网上报名的确认。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在11月23日至27日期间,到省直报名点现场提交加盖公章的报名表及上述须提交的报考材料,审核确认报考资格并交纳考试费用。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备注
 
基础知识
 

5月27日
 
9:00—11:00
 

各科均为客观题,采取笔答方式进行。考生可携带2B铅笔、橡皮、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其他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28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三、报考条件
类 别
 
报考级别
 
报 名 条 件
 

临床医学、

预防医学、

全科医学、

药学、

护理、

其他卫生技术
 
中级:

主治医师

主管药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技师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助级:

医师

药师

护师

技师
 
1. 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5年以上。

2. 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

4、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员级:

医士

药士

护士

技士
 
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不参加本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临床专业以外的其他人员根据现有职称及所从事的工作,报考相关专业考试,按相应报名条件掌握。
 
不符合报名条件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违反国家人事部3号令,在人事职称考试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不满3年。

2.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3.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4.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5.伪造学历未满2年、替考未满3年人员。

6.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考试政策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凡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不满3年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否则经查出后,概不,后果自负。

  (二)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卫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卫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三)按照《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2006年度卫生技术初级资格考试。

  (四)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4至086之间的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时间须满2年。

  (五)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在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同时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六)报名参加2006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5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七)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2)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该考试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考试的国家合格标准,方可取得该专业的全国资格证书。未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单科成绩不实行滚动管理。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考生最后参加考试的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由外省转入我省的考生,报名时须提交卫生部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上年度考试成绩单;需到外省报名的考生,统一到省职考办办理。

  (九)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四、考试收费

  考试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04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价收函[20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报名费每人13元,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50元(市州上交国家及省32元,留用18元);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70元(市州交国家及省52元,留用18元)。报名费13元各市州留用。

  五、考试教材征订及考前培训

  考前培训和考试教材的征订及发行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考生可采取自愿的方式到具备条件并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培训点参加考前培训和购买考试用书。联系电话:0431-5658539.

  六、考试成绩发布及颁发资格证书

  考试结束2个月后,登陆省职考办网站查询考试成绩,网址: www.jlzkb.com

  考试合格者,按网站通知时限持《准考证》、身份证领取资格证书。在省职考办报名的,到长春市富锦路邮局(省直报名点)领取;在各市州报名的,按当地人事职考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

  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同一专业4个科目单科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颁发由国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全国有效。

  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在2个年度内4个考试科目达到国家合格标准,颁发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资格证书,同时取得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准入资格。凡取得护理专业初级资格证书或者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受聘于医疗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执业所在地级以上卫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七、工作要求

  1.各市州人事职考机构要认真组织报名工作。一是各市州人事职称考试部门组织考试报名时要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软件下载时间另行通知。各市州上报考生报名信息时间为2005年12月10日前。二是要采集考生照片。主要采取现场摄像和照片扫描的办法采集考生照片,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三是要确保考生报名信息准确。要认真指导考生正确填写考试申报表和填涂报名信息卡,提醒已参加过考试的考生填涂上年度档案号,并实行考生现场确认报考信息并签字的做法。四是要指定专人负责校对和复核报名信息工作,发现错误及时纠正,确保考生报考信息正确。

  2.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组织本部门本单位考生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提前一些报考,以减少省市报名点报名前期报考人员少,报名后期报考人员拥挤的现象。

  3.各市州人事职考机构要加大对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的宣传力度。要利用下发文件、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网站等各种渠道,以及报名考试等各个工作环节进行广泛宣传。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考生报名中要依据人事部3号令对考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报名时要现场公示考试纪律,使每个考生了解考试纪律规定,充分认识违纪违规行为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危害。各级人事职考机构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人事部3号令,进一步加大严肃考风考纪的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4.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掌握报名条件,搞好报名资格审查。各级人事、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强化管理,优质服务,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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