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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七章(附则)

2021-08-23 17:03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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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七章(附则)”的具体内容,为帮助大家及时了解,医学教育网编辑分享相关规定如下: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

在本法施行前以及在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六十六条 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临床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

【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一章(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章(执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章(培训和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章(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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