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的管理机构
1.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3.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学、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二)不予执业医师注册的情形
不予医师注册的情形有4种,其中第2种和第3种情形是考试的重点,注意其中的时间。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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