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膏药相关规定

2012-08-13 19:33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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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材应依法加工、碎、断,按各该品种项下规定炸枯;质地轻泡不耐油炸的药材,宜待其他药材炸至枯黄后加入。

二、炸药后的油炼至“滴水成珠”,放至一定温度后加入红丹,搅拌使充分混合,喷淋清水。药膏成坨置清水中浸渍。

三、挥发性药物、矿物药及贵重药应研成细粉,于摊涂前加入,温度应不超过70℃。

四、膏药应乌黑光亮、油润细腻、老嫩适度、摊涂均匀,无红斑、无飞边缺口,加温后能粘贴于皮肤上且不移动。

五、膏药应密闭,置阴凉处贮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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