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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总则

2013-05-28 15:30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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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二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及跟踪评价等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本市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参考和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规定,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解释、跟踪评价等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专家组成。审评委员会可设专业分委员会。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审评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审评委员会职责是:

(一)审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三)对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提供咨询;

(四)承担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工作。

审评委员会具体职责由《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五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可以包括:

(一)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二)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检验方法;

(三)适宜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

(四)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

本市不制定有关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的地方标准。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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