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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药的概念及论处情况-中级主管护师考试

2014-01-03 13:32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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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药的概念及论处情况是主管护师考试需要了解的知识点,医学|教育网小编搜集整理了相关资料,便于各位同学复习备考,顺利通过考试!

《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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