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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济南市乡村医生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2009-07-20 11:51 来源:医学教育网     【请打印】【请纠错】【

济卫农卫发〔2009〕6号

关于做好全市乡村医生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规定,按照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确定于下半年统一开展全市乡村医生执业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凡在我市境内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且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内容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一)业务考评

  1.工作完成情况:主要考核乡村医生两年来履行职责、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工作量以及服从安排并及时完成相关任务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情况;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因病施治、合理施治情况;尊重患者人格和权利、保护患者隐私情况;与同行团结协作情况;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况等。

  2.业务水平测试:分为理论知识笔试与实践技能考核,按100分计算,理论知识笔试占70%,实践技能考核占30%.

  业务水平测试内容和范围不超出《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试考核大纲(试行)》的要求,复习题将以适当形式发放。

  3.学习培训情况:主要考核乡村医生参加卫生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正规化培训情况。

  (二)职业道德评定

  职业道德评定主要考核医德医风情况。包括:

  1.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能因病施治、合理施治。

  2.遵守职业道德,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履行乡村医生职责,尽职尽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人格和权利,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能及时转诊。

  6.向村民和患者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开展健康教育。

  7.与同行团结协作,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考核委员会综合乡镇卫生院、所在村委会及村卫生室的意见,并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及满意度评价情况,做出合格与不合格的评定。村民满意度随机调查人数不低于30人,满意率低于50%的评定为不合格。村民投诉事项经调查核实、后果严重的评定为不合格。

  三、判定标准

  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考核内容,有一项评定不合格的,即认定为考核不合格。乡村医生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发生医疗事故并经最终鉴定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乡村医生考核考试或由他人代替参加乡村医生考核考试的。

  (四)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与执业范围无关、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六)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七)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九)违反《乡村医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十)乡村医生本次考核前1年内在岗天数不足150天的定为不合格(病假、产假除外)。

  四、考核程序与时间安排

  (一)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天内,成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的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二)7-8月,考核小组根据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要求,听取考核对象个人述职,对考核对象工作成绩、培训情况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理论知识笔试由省厅统一命题,由我局负责组织考试;实践技能考核由各县(市)区自行安排。

  (三)9月,考核委员会综合考核小组的意见和业务考评情况,对被考核乡村医生做出评定。

  (四)10月,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考核委员会应组织复核,做出最终考核结果,记入《山东省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附件2),并书面通知本人。乡村医生在收到考评结果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五)11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辖区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录入“乡村医生软件管理系统”,考核情况上报我局。

  五、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录入“乡村医生软件管理系统”,记入《山东省乡村医生考核表》(附件1),存入乡村医生档案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由我局安排培训,再次进行考核,记入《山东省乡村医生考核表》,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六、组织实施

  对乡村医生进行两年一次的定期考核,是依法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事关乡村医生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要组织乡村医生认真学习《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使广大乡村医生自觉参加考核,做到不漏人、不误事;在考核过程中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掌握考核标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七、其他事宜

  各县(市)区要统筹把握工作进度,确保在11月底前完成各项考核工作。我局将适时组织对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工作的专项督查。考核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对考核工作进行总结,连同辖区乡村医生考核汇总表(见附件2)、乡村医生软件管理系统录入资料以电子邮件(或U盘)形式于12月1日前上报我局。各县(市)区考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农村卫生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吕雪霞商子峻

  联系电话(传真):66601719

  电子邮箱:jnnwc@126.com

  附件1.山东省乡村医生考核表

  2.山东省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

  3.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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