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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规定

2015-03-03 15:14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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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规定,医学教育网整理如下: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诊所、村卫生室可以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学工程、信息、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临床、药学、医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指定或者成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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