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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规定

2015-08-10 20:07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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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规定:

(1)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2)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

(3)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4)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签名的正式处方。

(5)国营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盖有所在的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

(6)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7)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8)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9)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师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

(10)处方1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备查。

(11)科研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可发售。

(12)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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