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99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印发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6〕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6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
(一)网上报名时间:2016年1月15日—2月3日。
全国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报名(军队人员报名按军队要求进行)。网上报名须注意下列事项:
1.选择考点。考生按属地原则报名,省(中)直驻长春市单位的考生选择“省(中)直”考点,各市(州)考生按所在市(州)选择相应考点,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及省(中)直驻其他市(州)单位的考生就近选择考点。省直管县(市)仍按原渠道报名。
2.选择考试。考生按照报考条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选择考试级别、专业、科目。
3.填报信息。填报信息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应如实、准确填报考试信息。考生错报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级别、专业、科目等考试相关信息,责任自负。
4.上传照片。考生须上传近期6个月内正面免冠证件数码彩色照片。上传的照片必须清晰并反映本人特征,不符合要求的,考生须重新上传。
5.打印申报表。考生在网上自行打印《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6.手工填写联系电话。考生须在申报表上手工填写真实有效的联系电话,否则责任自负。
(二)现场确认时间:2016年1月18日—2月4日(周六、周日休息)。
网上报名完成后,考生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所选择的考点,到省或各市(州)人事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现场进行报考资格审核确认。
选择省(中)直考点报名的考生,统一到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3楼报名大厅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地点: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958号。
选择各市(州)考点报名的考生,现场报考资格审查确认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负责,请留意当地政府、人事考试机构网站或其他媒体通知。
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交下列材料:
1.经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2.学历(或学位)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报考专业代码在301—365之间的考生提交)、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3.近期6个月内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贴在申报表右下角)医学教育/网整理搜集。
(三)网上交费时间:2016年1月18日—2月5日
经现场审核通过的,考生即可自行在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审核确认或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网上缴费后概不。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考试收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规范部分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3〕26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50元(市州上交25元,留用25元);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70元(市州上交45元,留用25元)。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2016年4月26—5月22日,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正式有效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参加考试。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一)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基础知识 | 5月14、15、21、22日 | 0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二)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备注 | |
基础知识 | 5月14日 |
09:00—11:00 | 各科均为客观题。考生可携带2B铅笔、橡皮、黑色签字笔,其他与考试相关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15日 | 09:00—11:0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三、报考条件
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考试且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类 别 |
报考级别 |
报名条件 |
临床医学 预防医学 全科医学 药学 护理 其他卫生技术 |
中级: 主治医师 主管药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技师 |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
助级: 药师 护师 技师 |
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5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 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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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级: 药士 技士 |
必须具备相应中专以上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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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不参加本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二、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时间须满2年。 三、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四、报名参加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15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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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报考 条件人员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违反国家人社部12号令在停考期内的。 2.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3.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4.不具备文件规定的学历、资历。 5.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6.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