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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关于发放2019年度卫生考试合格证书的通知

2019-11-26 14:23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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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关于发放2019年度卫生考试合格证书的通知已经公布,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医学教育网为大家搜集整理如下:

各县区人社局、市直有关单位,各位考生:

临沂考区2019年度卫生考试合格证书(含卫生部门考护理学(士)资格证书)已由省人事考试中心下发到我市,根据我市合格证书发放工作安排,将采取证书邮寄、现场领取两种证书发放形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证书邮寄

1、邮寄服务时间:2019年11月14日至11月27日(证书由考生提出邮寄申请后次日寄出;节假日提交申请的,正常上班后当天统一寄出),邮寄登录地址:http://221.214.94.16:8081/yjsq/v1/index.Aspx。错过集中邮寄时间的按属地原则选择现场领取方式。

2、邮寄服务相关事宜:

(1)邮寄服务提供商:中国邮政速递(EMS)代理邮寄,使用实名制邮寄。

(2)邮件价格标准:根据临沂市邮政速递政务类邮件价格标准,本市范围内15元/件,外地市20元/件。邮费采用到付方式,收件人签字、收件人支付。

(3)受理时间:邮寄服务提供商在考生提出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按预留邮寄地址发出,邮件在寄递过程中丢失、损毁的,请考生与中国邮政速递协商解决,联系电话:0539-8181183。

(4)邮寄进度查询网址:www.ems.com.cn

(5)注意事项:证书邮寄申请系统需采集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照片、收件地址及电话等个人信息,请根据提示准确填写,以便证书快速顺利送达,因投递信息有误或者不详尽导致证书无法送达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现场领取:

1、领取时间:

(1)各县区请提前安排时间,务必于2019年11月28日-12月4日(工作日)前来领取证书。

(2)各有关单位、各位考生请于2019年12月5日-12月20日(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6:30,按照属地原则现场领取证书。

2、所需材料:

(1)单位统一领取的:需携带单位介绍信、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本单位合格人员名单(按证书管理号排序)。

(2)考生个人领取: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如需代领,需携带经办人及被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

3、领取地点:

序号

发证点名称

发证点地址

联系电话

1

兰山区

兰山区卫计局人事科,临西五路与北园路交汇处西北角(蒙山大道63号)811房间

8183234    
   


2

罗庄区

罗庄区财税大厦16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专家科

8243206

3

河东区

河东区东夷大街,区行政中心院内西北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5楼,人事考试中心

8381625

4

郯城县

郯城县人防大厦14楼,郯城县人事考试中心

6107409

5

兰陵县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3楼302室教育培训科

15753920188

6

沂水县

沂水县正阳路19号,沂水县人民政府四楼沂水县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2219959

7

沂南县

沂南县人社局服务中心一楼大厅C区职业技术鉴定中心

3880805

8

平邑县

平邑县城银花路与明生路交汇处南200米路东、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2楼专技科

4688009

9

费县

费县人社局二楼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2110202

10

蒙阴县

蒙阴县叠翠路189号,蒙阴县人社局二楼人事业务大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4270703

11

莒南县

莒南隆山路与文化路交汇处,向西500米路南,莒南人社局办公楼703室

17662877823

12

临沭县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沭新东街18号四楼综合业务办公区考试培训中心)

2131308

13

高新区

高新区龙湖路39号管委会办公大楼331室

7958553

14

经开区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9楼党工委组织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8800512

15

临港区

临港经济开发区中兴商务企业发展中心2009室

7667656

16

蒙山旅游区

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211办公室

5251787

17

临沂医专

临沂市聚才六路山东医专护理系

8295315

18

临沂卫校

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九路与聚才六路交汇处临沂卫校教务科

8184209

17

市直

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人才规划大厦二楼考试中心证书管理办公室

8609929

三、证书领取的有关规定要求

1、根据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鲁人考函[2017]49号)文件规定,考试结束满五年仍未领取的证书,由国家指定的印制企业统一回收销毁。

2、根据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可自行查阅)处理。

附件:合格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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