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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变化!新旧版本逐条对比&解读

2026-09-24 14:29 来源: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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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15号)》,其中包含对于《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修订。本次修订是一次结构性的制度重塑。其中最核心的变化是:彻底废止了2017版确立的"区域注册制",将执业地点的定义从"省级/县级行政区划"拉回到"医疗卫生机构"本身,同时将多点执业的"备案制"改为"申请制"。这一变化,将对每一位有多点执业需求的医生产生直接影响。医学教育网小编专门整理了新旧版本内容对比如下,希望各位考生仔细查看。

说明:以下以红色标注出修订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动内容。

新旧版本核心条款对照总表

条款 事项 变动 2026修订版 2017年版
第一条 法律依据 名称更新
医师法 执业医师法
第六条(四) 不予注册情形 彻底重构 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不满一年 传染病/精神疾病/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

第六条(六)(七)

不予注册情形

精简 删除 考试作弊/伪造资格
第六条 不予注册情形 新增 禁止从业期限未满
第七条 执业地点定义 核心变革 医疗卫生机构 省级/县级行政区划
第十条 多点执业程序 重要调整 统一"申请增加执业机构" 省内"备案",省外"变更"
十七条 跨执业地点增加注册 结构性删除 已删除 专项条款
第十八条 注销注册情形 精简合并 6项 11项


第二十条

变更主执业机构 简化 提供相关材料 重新办理注册
不需变更的情形 放宽 备案义诊
批准义诊
第二十三条 处罚依据 升级 医师法第61条
医师法第41条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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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版)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四条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变动解读:

法律名称从"执业医师法"变为"医师法",这一字之差背后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升级。2022年新《医师法》对医师资格考试、注册、多点执业、法律责任等均作出了系统性修订,将制定依据从旧法切换到新法,是此次规章修订的根本前提。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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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版)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版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五条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

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少数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卫生服务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六条变动集中解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民法典》确立的标准法律术语,替换原来笼统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使条文表述与民法典体系对齐,更加准确。

(二)这是新增的重要限制。"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来源于《医师法》第六十八条的延伸规定——法院在判处某些医疗相关犯罪时,可以同时判处禁止从事医师职业,期限可能超过两年。新规将这一情形明确纳入不予注册范围,防止被法院判处终身或长期禁业的医师"换个地方重新注册"。

(三)删除了"行政处罚"的前缀和"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的时间起算表述,改为更简洁的"不满二年",与第二项格式统一,也与《医师法》第十六条的表述保持一致。

(四)这是变化最大的子项之一。2017版采用列举式——传染病、精神疾病、身体残疾——这些健康标准在实际认定中模糊且难以操作。2026版彻底重构了这一项,将"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作为不予注册的绝对条件。

这一变化的深层含义在于: 将医师执业能力的判断权,从模糊的"健康状况"标准,转移到更加客观、可量化的"定期考核"机制上。一旦医师因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须满一年才能重新申请注册,这形成了一个清晰的执业能力"冷却期"。

(五)已被第四项(定期考核不合格注销注册不满一年)所覆盖,2026版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条款,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避免条文之间的重复与冲突。

(六)与《医师法》体系衔接后不再在此处重复规定。

(七)与《医师法》体系衔接后不再在此处重复规定。

综合说明: 

不予注册情形从8项压缩至5项,看似"收紧",实则是从模糊列举向精准归依转变。删除了实践中难以认定的"健康状况"条款,新增"禁止从业期限"和"定期考核"两个客观标准,使整个制度更加清晰可操作。

第七条变动集中解读:

这是本次修订最重大、最具深远影响的变化。

2017版: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2026版: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一句话总结:2017版“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制度,在2026版中被彻底废止。

2017版的制度逻辑:

执业医师的执业地点是省级行政区划(省域范围视为“同一执业地点”)

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地点是县级行政区划(县域范围视为“同一执业地点”)

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划内流动,无需办理变更,只需“备案”。

2026版的制度逻辑:

执业地点就是具体的医疗卫生机构每增加一个执业机构,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需要单独申请

对医生的直接影响:

2017版给医师注册提供了便利——“我在整个省里任何一个医院执业,只需要备案,不用跑变更手续了。”

2026版则将这个便利打了折扣——执业地点精确到机构,省内流动也需要逐个申请。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多点执业的通道被关闭了,而是从“松散备案”转向了“规范申请”。从监管角度看,这有助于明确责任主体;从医师角度看,则增加了操作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 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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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版)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版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 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增加执业机构手续,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执业机构。

第十条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十一条 医师的主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六个月二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卫生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三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三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第十五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第十七条 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第十条变动集中解读:

2017版: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2026版:

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增加执业机构手续,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核心变化对比:

情况分类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修订版)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版

主执业机构 申请注册(不变) 申请注册
其他执业机构(省内) 申请增加执业机构手续 申请备案
其他执业机构(省外) 申请增加执业机构手续 申请变更注册

解读:

2017版的"备案"是一种相对宽松的管理方式,医师只需告知即可开展多点执业。2026版改为"申请增加执业机构手续",意味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了审批环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审核医师是否具备在多个机构执业的能力和条件。

这一调整与《医师法》第十五条"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的精神完全一致。其背后的政策逻辑是:医师资源已经从"短缺"转向"基本满足",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提升了。

第十七条变动解读:

2026版: 跨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申请说明已删除,第十七条变为"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解读: 删除的原因是制度逻辑已发生根本改变——2026版中,执业地点的定义就是"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执业机构直接按第十条办理即可,不再需要专门的"跨执业地点增加注册"条款。这是一个制度重构后自然的结果。

第四章 注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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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版)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版
第四章注册变更 第四章 注册变更

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职权发现医师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备案满二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医师承担经主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给予通报,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给予警告,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变动解读:

2017版列举了11种应当注销注册的情形,2026版压缩为6种:

解读: 2017版中“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和“本人主动申请”被删除,意味着医师在丢失证书或主动申请注销时,可能不再自动触发强制注销程序(当然,行政监管部门仍可通过其他途径处理)。同时,“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这类主观性标准被删除,进一步提高了注销注册的客观性。

第二十条变动集中解读:

2017版: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2026版:

医师变更主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变化: "重新办理注册"改为"提供相关材料"。

解读: 这是一个相对微妙的程序简化。2017版要求变更主执业机构时,须按照新申请注册的全部流程重新走一遍;2026版则只需"提供相关材料",程序更加灵活,与《医师法》第十八条关于变更注册的规定相衔接,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流程。

2017版: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2026版:

医师承担经主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解读: 两处关键变化:

"主要执业机构"简化为"主执业机构"——与上位法表述统一

"批准"义诊改为"备案"义诊——程序简化,医师参加义诊只需备案,不必事先经过批准

这是新规中少见的"减负"变化。 对于经常参加公益义诊、学术交流的医师而言,备案制比批准制更加灵活。

第二十三条变动解读:

2017版:

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2026版:

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解读: 处罚依据从旧法的第四十一条升级为新法的第六十一条,内容和力度均有调整,以适应新的医师法体系。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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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版)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版
第五章 附则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包括中医、少数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人员申请在内地(大陆)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籍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人员申请在内地(大陆)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籍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卫生部公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卫生部公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整体变动综合影响分析

1.对于有多点执业需求的医师影响较大。 2017版“备案即可”的便利已不再适用。无论是省内还是省外,每增加一个执业机构,都需要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流程更规范了,但便利性下降了。

2.对于主执业机构的管理者影响加大。 2026版更加明确了主执业机构的“管理中枢”地位。主执业机构不仅要承担医师的日常管理,还需要对其他执业机构的信息更新、定期考核结果上报等承担更大责任。如果管理疏失导致严重后果,将面临行政处罚。

3.对于执业助理医师影响明确。 无论哪个版本,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且执业地点是“县级行政区划”。2026版第十七条依然明确这一限制,没有变化。

4.对于拟重新注册的医师影响:有松有紧。 一方面,变更主执业机构的程序有所简化,不再需要完整“重新注册”流程;另一方面,因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的,须满一年才能重新申请,比旧版规定更严格。

一句话归纳本次修订的核心逻辑:

2017版的方向是“放活”——区域注册、备案多点、松弛管理;

2026版的方向是“规范”——机构注册、申请多点、明确责任。

这一转变并非倒退,而是在医疗资源配置矛盾已经有效缓解的新时代背景下,对医师执业管理模式的精细化升级。“自由执业”依然受法律保护,但“自由散漫”将不再被容忍。

以上内容为正保医学教育网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版)变动以及多地官方政策解读整理。更多医师资格注册动态&政策解读请关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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