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审批事项 |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 |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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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
《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三年。 |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代省收材料,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
4.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
3、《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4、《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 |
5.审批条件 |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
6.申请资料 |
资料编号1、《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资料编号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受理人员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资料编号3、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持新版A4注册证不须提交副本);
资料编号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记录;
资料编号5、近期同一底版一寸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3张;
资料编号6、县级以上(含县)疾病治疗和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受理人员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资料编号7、在《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需同时变更执业地区和执业单位的,还需提交加盖公章的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许可证)复印件1份;
资料编号8、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执业药师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医学教育|网。
对申请材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单位公章;
3、《授权委托书》应写明代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授权办理事项及委托人本人签名。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执业药师提交的《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应有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栏内,应如实填写注册期3年内的继续教育情况。
3、《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执业单位考核意见栏内,应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纪行为的情况;
4、《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执业单位名称”、“执业单位地址”与《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相同;“执业类别”与执业药师资格证相同;
5、《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应与原件相同,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三)自2013年8月5日起,广东省执业药师注册实行网上申报,现将网上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申请人在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前,必须先登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5.157.143)进行网上申报,填写申请事项材料,申报成功后打印预受理回执,凭预受理回执到广东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或各医药培训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2、执业药师注册网上申报具体操作流程可登录广东药师网-办事指南查看(http://www.gdda.com.cn/bszn/bs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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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审批服务科,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座一楼48、49窗口 |
9.审批决定机关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0.审批程序 |
根据属地原则,注册申请人将注册的有关材料送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初审完毕后统一报送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办理注册。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发给《注册证书》。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退回注册材料。 |
11.审批时限 |
我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工作,省局15个工作日内办结。 |
12.审批收费 |
√有,收费标准:200 元 收费依据:粤价函〔2008〕924号
□无 |
13.审批表格 |
√有(各表格见附件); □无 |
14.是否有年审 |
□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无 |
15.法律救济办法 |
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
机构及电话、办理时间 |
咨询机构:顺德区大良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东座一楼48、49号窗口
电话: 22835528、22835529
投诉机构: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监察室 电话:22833306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