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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继续教育学分证

2011-06-01 11:47  来源:中国药学会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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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继续教育学分证的相关信息,医学教育网整理如下: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相关规定,现将2011年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由中国药学会主办,并报北京市继教委批准公布(或备案),或经北京市继教委上报全国继教委批准公布的继续药学教育项目,授予国家级I类或省级I类继教学分。

2、根据全国继教委关于全国性社团不得举办II类继续教育项目的规定,学会从2011年度起,停止受理和主办II类继续教育项目,不再核发II类继续教育学分及证书。

3、学会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全国继教委和北京市继教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学会以往下发的有关继教管理文件中,凡与全国继教委和北京市继教委相抵触的,一律废止。目前,学会正在按照新的管理要求制订相关管理办法。

4、已经公布的2011年国家级I类和中国药学会I类继续教育项目(含I类学术会议),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学分及证书核发。各承办单位在下发举办通知前,应向学会继教与科普部报备活动议程、核准应授学分分值,于举办前提前15日以上按有关规定和手续到举办地省级继教委办理备案。

5、已经公布的2011年II类继续教育项目(含II类学术会议),需要授予II类继教学分的,由各主办机构按照所在地省级继教委和全国继教委有关II类学分管理规定管理。无统一制式学分证书的,学会继教与科普部可协助提供中国药学会制式空白学分证书,由各主办机构盖章发授。

6、经与北京市继教委协商,同意我会补报部分2011年下半年的I类继续教育项目,医学.教育网整理有需补报项目的单位请按照有关要求(见附件)于6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及时报送我会继续教育与科普部。

7、全国继教委和北京市继教委将于7月起组织2012年继续教育项目申报工作,请各有关部门提前制订明年的继教计划(含拟授I类学分的学术会议)和申报资料准备,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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