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四条,符合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 免试 “药学专业知识( 一)”“药学专业知识( 二)”,只参加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
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 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 一)”“中药学专业知识( 二)”, 只参加 “ 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 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 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 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 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 任( 副主任)医师、主任( 副主任)技师、主任( 副主任 ) 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 副教授) 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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