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 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 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 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 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2〕8号)要求,自2022年起,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工作年限要求调整如下:
(一)新报考人员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 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 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 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
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 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 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免考部分科目人员需具备以下报考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 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 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 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 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 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 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 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 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 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 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 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 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 得。
(三)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 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 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 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 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 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 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 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 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 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 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 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四)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 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 (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 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 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 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五)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在《制度规定》
《考试办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 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 〔2015〕31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 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 “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 中的“相关专业”,详见《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 专业参考目录》(附件1)。
(六)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 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 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 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 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 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 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 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 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 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 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七)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 31 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
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 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 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 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 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 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 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 工作年限可累计。
(八)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 考试。报名条件参照《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 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 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 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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