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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柏轩 5月6日 19:30-21:00
预告主讲:赵苪言 5月7日 19:30-21:00
预告12月2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指出,为完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制度,国家药监局对《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6日。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五年
《征求意见稿》明确,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持有《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征求意见稿》指出,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执业药师每年应参加9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每3个学时为1学分,每年累计3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
《征求意见稿》要求,以下工作岗位应按照有关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一)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岗、质量管理负责人岗、生产管理负责人岗、药品上市许可人售后咨询服务岗等岗位。
(二)药品批发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质量负责人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岗、质量管理岗等岗位。
(三)药品零售企业:企业负责人岗、质量负责人岗、药学服务及处方审核人岗等岗位。
(四)药品使用单位: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岗位;
(五)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网上实时咨询、质量管理等岗位。
《征求意见稿》明确,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应当对执业单位的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活动进行监督,保证药品管理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对执业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专业技术规范的行为或决定,提出劝告、制止或拒绝执行,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一个月需注销注册
关于“注销注册”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执业药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业药师个人或其所在单位,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注册,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注册管理机构经核实后依法办理注销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执业药师注册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执业药师注册证》被依法吊销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一个月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七)本人主动申请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在监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明确。
《征求意见稿》指出,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以醒目方式公示,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征求意见稿》要求,执业药师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不得擅自变更。
申请注册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的,注册的执业单位应当明确到总部或门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执业药师应当在其注册的执业单位执业。
严禁挂证 建信用档案
《征求意见稿》强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伪造执业药师注册证件,一经发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并追究使用单位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执业范围、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
另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建立执业药师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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