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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师法》第三十条明确了医师的线上诊疗权,其规定: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此前仅有国家卫健委下发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中对医师的线上诊疗权做出了明确,存在效力层级不高的问题,而新《医师法》第三十条顺应时代发展,对医师做出了明确赋权。
且新《医师法》对医师的宣传推广义务做了扩大,新《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相较于旧《医师法》,其将医生健康宣教的对象从患者扩展至“患者及公众”,符合当下互联网+医疗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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